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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轻伤案调解初见成效,《民间法》详述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刑事和解的原则,和解必须严格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案件即转为常规程序。2005年,杨浦区检察院共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伤害案件6件,全部成功,一些偶犯、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达成和解免于刑事处理而得到了挽救。

杨浦区轻伤案调解初见成效,《民间法》详述

2004年,杨浦区检察院开始试行刑事和解。位于上海东北角的杨浦,是老工业基地,辖区人口多,老式棚屋为数不少,导致邻里纠纷案件易发,由民事纠纷转化为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常见。这些案件如果按传统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定程序起诉,虽然可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但却可能导致邻里矛盾激化,妨碍社区安定。因此,检察官们尝试更新司法理念,对发生在邻里间的偶犯、初犯的轻微刑事案件,有条件地作不作起诉处理。2005年11月,杨浦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明确了轻伤害案件发生后适用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立起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2]

在试行过程中,杨浦区检察院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严格刑事和解的原则,和解必须严格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案件即转为常规程序。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为“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对有预谋、报复性以及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不适用和解。严格控制适用主体为初犯、偶犯及过失犯。严格把控流程,先由承办人提出适用刑事和解的意见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还需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主动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进行评估和监督。另外,还定期走访,掌握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情况,跟踪了解和解效果。2005年,杨浦区检察院共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伤害案件6件,全部成功,一些偶犯、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达成和解免于刑事处理而得到了挽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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