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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壮族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启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少数民族地区立法中因势利导,合理利用乡规民约等本土制度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谢晖所指的第一类乡规民约其范围实际上就是习惯法。第二类是形式意义上的“乡规民约”,在处理民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包括各类案件时,这两类规则都有可能被适用。

乡规民约在壮族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启示

卢明威[2] 汤伶俐[3]

摘要:乡规民约是习惯法的重要构成部分,清末龙脊潘日昌案是壮族乡规民约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的典型案例,潘日昌从违反当地乡规并最终被革逐出境,案件的处理需要尊重亲属族房的意见,在这过程中国法与乡规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相互配合,乡甲头人是乡规民约的执行者,国家法是乡规民约的最后威慑,乡村靖宁是乡规民约的最终理想。在当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少数民族地区立法中因势利导,合理利用乡规民约等本土制度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壮族;乡规民约;社会治理;潘日昌案(www.xing528.com)

习惯法,或称为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一种制度,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中起重要作用。对习惯法的分类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有不同表述。高其才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对某些特定社会群体的人而言,习惯法的影响和效力高于国家制定法,对他们更有约束力。[4]关于它的历史作用,范愉认为,在任何社会治理与调整中,法律及各种民间社会的习惯法规范都会并行不悖地存在,成为社会主体纠纷解决的依据或规则。[5]

对习惯法中的乡规民约,罗昶认为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行为规范。[6]谢晖则把乡规民约分成两类:一类是广义的,一类是狭义的。其中,广义的乡规民约是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是一种自发的乡民规则系统,它是真正意义上的行动中的法。[7]谢晖的这一广义乡规民约与其他学者的习惯法概念基本相当。谢晖所指的第一类乡规民约其范围实际上就是习惯法。第二类是形式意义上的“乡规民约”,在处理民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包括各类案件时,这两类规则都有可能被适用。本文以发生在清末广西龙胜地区龙脊壮族村寨的潘日昌案为样本,分析壮族民间习惯法的作用规律及其与国家法律的互动,探讨乡规民约在当今推进社会法治中的作用,这也是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8]的尝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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