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一条件的设定阻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为克服这一难题,凉山州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调整为特邀人民陪审员,使其在实质内容不变的前提下更符合当地实际。[8]决定在德古中选任特邀人民陪审员的理由:德古是从基层群众中自然公允产生的,无世袭的习惯法掌握者;德古一般人品好,在群众中有威信;德古影响力大,经法院培训后,是最佳的国家现行法律的宣传者和传播人,是实现凉山彝区向现代司法文明过渡的最佳人选。
德古的存在缓解了法院的压力,而法院不可能被德古所取代,像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一般都还是通过法院解决。一些特别棘手的案子,德古处理不了时,会将双方带到法院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同样会邀请德古来参与调解。这一调解模式是将聘任为特邀人民陪审员的“德古”与法院法官搭档组合,在法庭的组织、管理、督导下,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或受法庭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这一工作模式将法庭的“面对面”调解和彝族传统的“背对背”调解形式进行了结合,将法官的职业专长与“德古”的民族特性进行了结合,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进行了结合,将法律与民族传统习惯法进行了结合,以法为主,以民俗为辅,以民为本,快速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从目前实践效果来看,调解协议90%都能当场履行,10%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基本无反悔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既具有德古身份,又具有一定的司法资格,能通过法院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对当事人指定找特邀人民陪审员为其调解的,则以民间形式确认调解结果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把特邀人民陪审员单独行动,“背对背”的调解模式应上升为“法官+德古”的调解模式。这样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结果避免有损法律及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https://www.xing528.com)
案例:原告阿都某某向法院诉称,其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时赔偿所得的13万元现金被丈夫家的家支分配,自己与女儿只得到1000元。丈夫家的家支还按照转房习俗这种旧的婚姻习惯,强行要求自己转房嫁给身患疾病且已有妻子的古次某某,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理该案后,鉴于该案在昭觉县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为保障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丈夫古次家支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且原告丈夫去世时的赔偿金实际已经由古次家的家支成员全部分配了的具体情况,法院一是派出特邀人民陪审员到被告处按民族习惯进行民间调解;二是组织由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县妇联干部)组成的合议庭,到基层巡回开庭调解此案;三是请乡党委政府出面把被告方的头人召集到法庭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由于被告方思想观念保守,提出种种条件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障碍,法院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陪审员组成的调解队伍则保持高度的耐心,明确提出原告的婚姻必须是绝对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自由。对原告丈夫的赔偿金,法院在坚持按法律原则分配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彝族民间习惯,适当考虑被告方为解决原告丈夫去世时的各项开销,通过与县妇联、当地乡党委政府的携手合作,经过民间调解、法庭调解、行政调解多种方式的联合协作,以及特邀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和主审法官的努力,被告方最终同意不再干涉原告的婚姻自由,原告今后完全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并且被告方还将原告丈夫的赔偿金除必要的开销外都返还给了原告,使原告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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