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型权利话语的意义与限度:民间法第17卷的结语

新型权利话语的意义与限度:民间法第17卷的结语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文章开篇所言,流浪权的诉求与当下新型权利的研究密切相关。但是,当我们真正面对一项所谓新型权利诉求时,也应当审慎思辨与求证。这其中,尤其要注意明确特定习惯事实与权利要求之间的本质差异。对于特定的新型权利诉求之保护,需遵循“权利保护穷尽”之原则。[6]谢晖:《论新型权利生成的习惯基础》,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新型权利话语的意义与限度:民间法第17卷的结语

如文章开篇所言,流浪权的诉求与当下新型权利的研究密切相关。立法预测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多样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决定了既有的法律权利在面向真实的社会生活时,所构建的法律意义世界不足以含括人心的意义世界。由此,才会不断地涌现诸如“贞操权”“行乞权”“接吻权”等所谓的新型权利诉求。

置身如此场景,人们固然希望实在法规范能够尽可能扩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但是,当我们真正面对一项所谓新型权利诉求时,也应当审慎思辨与求证。这其中,尤其要注意明确特定习惯事实与权利要求之间的本质差异。如果用公式来表述,即是承认关于习惯性事实X的特定请求,并不意味着一定赋予主体以X权利,因为关于X的特定请求很可能是通过既有的某项法定权利来保护的。对于特定的新型权利诉求之保护,需遵循“权利保护穷尽”之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审视既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宪法上之基本权利与部门法上之一般权利)能否为该权利诉求提供保护。如果既有的权利保护范围能够涵盖此特定请求事项,则未必需要重新提出一项所谓的新型权利,否则,将可能会出现“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26]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对于流浪权而言,一个可行的发展路向乃是将流浪权的诉求作为一种权利理念,而后再细分流浪权可能关涉的权利事项,进而在具体的权利维度上,实现具体正义

What's the Right of Wandering:Rethinking on the Rights-talk

Chen Bin

Abstract:As a new type right,the right of wandering is derived from a basic research thesis:law and space.However,it's necessary to have a more diverse understanding of space in contemporary era.Moreover,legalize the right of wandering is improper even though it's an important habitual facts.The interpretation of“presumption of rights thesis”also suggests that the right of wandering can only be a natural right or customary right.In a nutshell,the new type right research should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exhaust the legal rights protections”.A feasible development direction is to regard the right of wandering only as a right idea and subdivide what it may related,then achieve specific justice on specific dimensions.

Key Words:the right of wandering;new type right;law and space;presumption of rights

【注释】

[1]陈斌,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法律文化专业硕士研究生
文章有关空间的探讨,得益于於兴中教授《比较法哲学》课堂授课的启发,特此致谢。

[2]Jeremy Waldron,ed.,Theories of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4.

[3]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4]谢晖:《流浪权初探——几类不同文明视角下的比较》,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7期。

[5]谢晖:《流浪权再探——一份学理上的检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6]谢晖:《论新型权利生成的习惯基础》,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7]格伦顿教授曾经认为,美国权利话语高涨的同时,也迷失了责任话语,并且将权利的承载者看成是绝对自治的个体,相对忽视了人格所具有的社会维度。参见[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88页。

[8]谢晖:《流浪权再探——一份学理上的检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9][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0]鲁西奇:《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www.xing528.com)

[11]Sabine Müller-Mall,Legal Spaces:Towards a Topological Thinking of Law,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2013,p.96.

[12]Jeremy Waldron.Homelessness and the Issue of Freedom.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92,Vol.39,pp.256-257.

[13]谢晖:《流浪权再探——一份学理上的检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14][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李红勃、李璐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

[15]John Finn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221.

[16]张薇薇:《宪法未列举权利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页。

[17][美]卡尔·威尔曼:《真正的权利》,刘振宇等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76页。

[18]参见《都市快报》:《昨天上海宣判首例贞操权案》,http://hzdaily.hangzhou.com.cn/dskb/html/2014-09/17/content_180235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7月28日。

[19]谢晖:《流浪权再探——一份学理上的检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20][加]L.W.萨姆纳:《权利的道德基础》,李茂森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2页。

[21][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张书友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2]郭道晖:《论权利推定》,载《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

[23]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4]易军:《“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精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25]Carl Wellman.A Theory of Rights,Rowman&Allanheld,1985,pp.91-92.转引自[美]卡尔·威尔曼:《真正的权利》,刘振宇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9页。

[26]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