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按份共有权益与处分权分析

《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按份共有权益与处分权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份共有人享有份额权,当然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但要保证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对于共有有两个重要的推定:一是在共有的性质不明时,一般推定为按份共有。可见《民法典》对按份共有采取分割自由的原则,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各共有人均有权随时要求终止共有关系,并分割共有物。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按份共有权益与处分权分析

(一)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

1.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份额是共有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共有物整体所享有的比例,共有人基于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权,即按份共有人并非是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所有权,而是仅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享有所有权,继而按照自己的份额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尽管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因此,按份共有的每一个共有人的权利不限于共有物的某一个具体部分,而是适用于整个物。[6]

3.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可以分出、转让和继承。按份共有人享有份额权,当然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但要保证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对于共有有两个重要的推定:一是在共有的性质不明时,一般推定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二是在共有的份额不明时的推定。《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即对共有份额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出资不明的则推定为等额。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www.xing528.com)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客观上,同一个物不可能被两个人同时占有和使用,故对共有物如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应由共有人来约定。其方法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由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分部分或者分时间使用;二是将共有物交由个别共有人使用,其他共有人获得补偿;三是将共有物出租,收益按份额统一分配。

2.共有物的处分。《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三分之二指的是在共有关系中的权利份额,而不是共有人人数的多少。比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并约定共同使用。其中甲出资70%,如果要处置这台笔记本电脑,则只有甲一个人就可以说了算,其他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也毫无影响。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原理相近。

3.共有份额的处分。《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物权效力的角度看,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具体体现。

4.共有物的分割。《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民法典》对按份共有采取分割自由的原则,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各共有人均有权随时要求终止共有关系,并分割共有物。

共有人对共有物可采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的分割办法。实物分割,是将实物直接分为若干份额,由当事人分别享有。但如果甲、乙二人共有的是一头耕牛,则对于活的耕牛一般不能作实物分割,因为它会影响共有物的价值。那么此时甲、乙就可采用变价分割的办法,即将耕牛变卖,对所得价款按份额进行分割;或者由甲、乙中的一人获得耕牛,对另一人的应得份额作价给予补偿。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共有人内部基于共有物所存在的权利和应负担的义务,都是按照比例分享和分担的。但是共有人对外,其权利和义务是一个整体,即共有人作为一个所有权的整体在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连带权利和连带义务关系。《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