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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在民俗习惯不与现行法律产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依民俗习惯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更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如下三大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所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进行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下游。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www.xing528.com)

相邻人应当协商解决相邻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此时甲应当允许。再如,低地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的自然流水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或埋设电缆、管道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相邻关系也许是除了血缘关系之外的最古老的一种社会关系,几千年来,人们对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利用早已形成了各种的当地习惯,有些沉淀至今。这些习惯有效地调整着当地的相邻关系。例如,某些地方的农村有着“右边的房屋不能高过左边的房屋,前面的房屋不能高过后面的房屋”的传统建筑民俗;而在另一些地方的农村则有着“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的习惯。在民俗习惯不与现行法律产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依民俗习惯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更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而且《民法典》第10条也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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