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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有权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客体应为一个单一的独立之物。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体。

建筑物所有权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

依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客体应为一个单一的独立之物。因此对于建筑物而言,传统上是以每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作为权利客体的。然而,随着人类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城市人口不断集中,城市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加上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城市里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并且在一栋建筑内分割出许许多多的功能独立的单元,以容纳众多家庭居住或众多组织办公。此时,如果仍以整栋建筑作为一个所有权的对象,则很难界定各个单元的使用者的权利内容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将整栋建筑物区分为若干个部分,并将每个部分都登记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这样就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所有一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享有共有权,作为建筑物的团体组织成员对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事务享有管理权的一种复合性物权。《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包含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三位一体的权利,这也是它与其他物权的不同之处。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其他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体。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主体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权利主体既是所有人身份,又是共有人身份,同时还是管理人身份,这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有明显区别。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从表面上来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个组成权利都有各自的客体,但是在实质上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上的一种所有权形式,其并非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权利客体上具有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三部分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表现出权利内容的复合性;而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则是单一的,不包括共有权及成员权。在这三项权利的要素中,专有权是核心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依赖于专有权而存在,是为专有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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