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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相邻关系的特征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邻关系,由其性质所决定,具有以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在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便不能产生相邻关系。

民法原理与实务: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由其性质所决定,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只有相邻不动产分属于不同主体所有或者由不同主体使用时,才可能基于彼此提供方便而产生相邻关系。如果相邻不动产由同一主体所有和使用,则不发生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的。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在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便不能产生相邻关系。不过这里所要求的“毗邻”,即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无论毗连还是邻近,只要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如排放“三废”污染到对方的生活环境)或必须由对方提供某种方便(如需要使用水源地的水源),均构成毗邻,产生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www.xing528.com)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例如,在相邻排水关系中,其基本内容便表现为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排水方便的权利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给予这种方便的义务。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非经济利益。这种利益与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且需要在相邻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例如,相邻环保关系的客体是享受舒适环境的利益,但这种利益需要在相邻各方不向邻地排放有毒废水、废气、废渣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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