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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三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造和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占有国有土地为前提,以对他人土地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除国家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44条规定,以及第361条规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可知《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二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www.xing528.com)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民法典》物权编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三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代建筑技术可以支持对地表、地下和地上的同时开发利用。例如,地表可建建筑物,地上可建高架桥,地下可建地铁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在学理上,前者被称为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比较法上将其称为普通地上权;而后两者被统称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比较法上将二者统称为空间地上权或区分地上权。从比较法上看,尽管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的范围,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客体为空间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立法例上有分别将二者加以规范的作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69条之二专门规定了区分地上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地上权”一章分两节规定了“普通地上权”与“区分地上权”。应当如何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加以规定,崔建远教授主张,最好以“空间权”的形态予以表现。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造和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其中,建筑物特指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等;构筑物是指人不能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等;附属设施,依具体情况加以判断,通常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所附属的园林、草坪等。

5.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限制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占有国有土地为前提,以对他人土地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法律限制和土地所有权人的限制,如不得对其进行处分,不得永久设立该权利,以及在土地使用用途和使用费上受所有权人意思约束;另一方面,该权利又对所有权人进行了限制,约束了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权,是用益物权的典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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