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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金融改革研究:国际金融问题、银行公司治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特别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将传统的银行零售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例如在美国,金融危机直接、间接蒸发了约13万亿美元美国家庭财产,许多人由此丧失了其养老金;同时,约有1000多万人失去了其房产,其中许多人更是丧失了拥有房产的权利与机会。

背景 | 金融改革研究:国际金融问题、银行公司治理

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与反应,各国政府往往会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机构)施加更为严格的管制,即金融再监管。这包括创设更多新的金融法案,设立更多的、创新性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创设许多新的金融监管原则。例如,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特别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1933),旨在将传统的银行零售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是全球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对国民经济、国家金融体系、民众社会福利等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例如在美国,金融危机直接、间接蒸发了约13万亿美元美国家庭财产,许多人由此丧失了其养老金;同时,约有1000多万人失去了其房产,其中许多人更是丧失了拥有房产的权利与机会。在此背景下,一轮更为持久、广泛、深入的金融再监管运动也在英美金融模式国家兴起。其主要表现为针对银行业更为严格的一系列管制措施与金融改革,加强对银行客户(特别是银行的债权人与储户)的保护,这典型表现在: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通过、英国银行业的新分业政策的推出(electrifying ring-fence)以及一系列针对银行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UK Banking Reform,2013;US Dodd-Frank Act,2010);建立诸多新的管制机构,如在美国专门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等;而英国则在央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审慎监管局(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以及金融行为局(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等。同时,一些新的金融监管原则与标准也为各国政府所创设,如美国沃克尔原则、针对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测试标准、“生前遗嘱”规则等,欧盟针对银行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限薪令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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