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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实务:另类法律豁免权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意志银行处罚事件也反映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刑罚”“大而不入狱”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虽然美国司法部对德意志银行开出高额的和解罚金,却没有进一步就该银行误导投资人的违法行为做更为深入的调查,同时也没有追究德意志银行的刑事责任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银行公司治理与合规实务:另类法律豁免权研究

德意志银行处罚事件也反映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刑罚”“大而不入狱”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虽然美国司法部对德意志银行开出高额的和解罚金,却没有进一步就该银行误导投资人的违法行为做更为深入的调查,同时也没有追究德意志银行的刑事责任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事实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开始至今,虽然个别国家政府就银行机构的倒闭及其重大违法行为(如操纵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对银行机构及其核心工作人员(如总经理、董事长、董事及相关主管和主要交易员)予以法律指控,但在多数情况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更加关注如何保障深陷困境与丑闻中的银行机构能够存续下去,却忽视追究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是否应对其处以刑事指控。例如,在2011年调查苏格兰皇家银行(倒闭)问题时,英国监管机构的调查报告仅仅认为该银行失败的主要根源在于一系列极为错误商业决策,并未涉及任何金融犯罪问题,也没有判定任何银行工作人员负有法律责任(无论是董事、管理层还是一般银行员工);同时,负责调查该银行的司法机关也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银行机构及其员工犯有任何刑事责任,并应予以刑事指控。而即使金融监管部门考虑追究银行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其目标也仅仅集中于该员工是否有资格继续担任相关的职位、是否应被处以禁止金融从业或是应被处以罚金,而非依法对其提起刑事指控,处以刑事处罚。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部门试图对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起刑事指控,但其最终结果也常常是不了了之,因为政府领导人及监管机构往往以对银行机构的刑事指控可能会对金融市场产生巨大不利影响为由而影响、干涉相关的司法程序。例如,当美国监管机构于2012年就汇丰银行为恐怖分子及贩毒集团巨额洗钱的犯罪行为进行相关刑事调查时,英国政府曾积极干预并明确警告美国政府对汇丰银行提起刑事指控会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灾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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