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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香港民事司法改革借鉴意义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民事司法改革中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工作小组甚至认为扩大法官的案件管理职权和裁量权是改革措施得以有效实现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新的民事司法体制运作良好。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改革将使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更加完善,从而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人民的权利。[4]英国沃尔夫勋爵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于1994年正式启动。

港澳民事诉讼法:香港民事司法改革借鉴意义

香港民事诉讼制度与英国民事诉讼制度一脉相承,其司法改革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我们注意到,香港并未照搬照抄英国的成果,而恰恰相反,在进行评估时,香港始终坚持独立、审慎、务实地对待既有的经验。香港民事司法改革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有诸多可供借鉴之处:

首先,注重改革的客观性和务实性。在改革之初,是以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为蓝本制定香港民事诉讼规则,抑或对现有规则进行部分修订,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争论。工作小组认为,应当全面衡量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推行后所带来的影响,该规则在某些方面(例如促进和解)成效甚高,但在其他方面(例如减少法律讼费)则未能尽如人意。为此,应当吸取英国改革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香港有其自身特殊的情况,进行司法改革应该坚持务实的态度,通过修订现有规则推行改革相较于订立一套全新的法规而言,改动较少,付出亦较少。即使改革不成功,今后也可以尽快地恢复旧有措施。因此,工作小组最终采纳了部分修订的办法。在对待具体制度的改革上,香港亦保持了客观审慎的态度。前文提及的改革者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继续采用Peruvian Guano 准则,即为一个典型事例。

其次,力求在效率、公正与成本之间达成最高程度的平衡。构建高效、公正并且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是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目标。但是,三种价值在运用于具体制度时则可能产生冲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中制定了诉前议定书制度,鼓励诉讼各方在诉讼前合理行事,并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按照诉前议定书的规定,在开展法律程序前,当事人必须根据时间表交换关于申索和抗辩的资料,务求当事人得以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商议。但是恰恰是这一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务中却引致过多的费用花在诉讼前期,导致了诉讼成本的加大。为此,工作小组最终建议,不应该在全部案件类型中适用诉前议定书,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处理特定类别案件的法庭可在充分咨询意见后自行制定诉前议定书,供特定类别案件适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形式达到效率、公正与成本之间的平衡。

再次,重申实质公正的原则。20世纪末,导致民事司法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爆发的原因,主要在于民事法制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过程成为人们寻求司法救济的重大障碍。在尖锐的矛盾面前,程序正义一再被强调,程序公正与效率成为改革的重心与焦点,而对于案件实体结果的关注却被忽视了。在我国内地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与程序正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程序正义”的强调也存在矫枉过正之嫌。[52]在香港民事司法改革中,改革者多次声称,所有的改革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必须确保诉讼各方按其实体权利解决纠纷。固然,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但是,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救济途径,其功能具有特定性。司法必须为当事人定分止争,必须为民事活动提供规则指引,故其必须查明案件事实、明晰权利义务,此种功能并不因调解等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引入法院之内而有所减弱,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也自然必须承载起实现这一功能的使命。这一点也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最后,对法官程序管理权与裁量权的重视。程序规则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并非没有永恒性价值的流水作业规则。程序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公正与效率是程序价值的两个基本维度。而任何法律价值的实质性实现都不可能依靠简单、生硬的规则,否则极有可能沦为形式性的公正,甚至加剧实质性的不公正。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在程序中应受到主体性对待,享有获得公平、公正对待的权利。效率的实现也必须与公正和成本相协调。为此,赋予法官在程序中的能动职权以回应司法过程的复杂具体情形,是诉讼程序规则的应有内容,是实现实质公正和高效的司法制度的保障。香港民事司法改革中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工作小组甚至认为扩大法官的案件管理职权和裁量权是改革措施得以有效实现的必然要求。各项司法改革措施明显地体现了这一良苦用心。

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依归,符合诉讼逻辑的程序设计,合理严密的制度构建,是良好的民事司法制度的内在要素。当然,再完备的制度都需要具有高度法律素养、富有良心与责任感的法官与律师队伍的执行与推动,才能实现其实效。香港拥有着精良的法律职业队伍,这为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供给。此外,工作小组在最终报告中强调,必须调拨充足的资源,为所有参与推行改革的人士提供适当的培训,以利于改革措施的实施。实践表明,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新的民事司法体制运作良好。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改革将使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更加完善,从而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人民的权利。

【注释】

[1]齐树洁《:香港地区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启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 期。

[2]Michael Wilkinson & Janet Burton(eds),Reform of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Butterworths Asia,2000,p.1.

[3]Angus Ross,Civil Justice Reform in Hong Kong:in the Nick of Time,http://www.allenovery.com,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4]英国沃尔夫勋爵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于1994年正式启动。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为基础的新《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于1998年12月10日颁布,1999年4月26日起施行。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 页。

[5]Chief Justice's Working Party on Civil Justice Reform,Civil Justice Reform Interim Report and Consultative Paper,http://www.civiljustice.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6]张宪初:《香港民事诉讼法改革发展述评》,载汤德宗、王鹏翔主编:《2006年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学术论文集》(下),台湾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

[7]立法会CB(2)568/06-07(06)号文件《: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律修订建议咨询文件〉》,http://www.legco.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8]2008年2月颁布的新修订的主体法例包括《高等法院条例》《、区域法院条例》、《土地审裁处条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仲裁条例》;2008年6月颁布的新修订的附属法例包括《高等法院规则(修订)》《、区域法院规则(修订)》等。参见立法会CB(2)601/08-09(07)号文件《: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供2009年1月13日会议之用的背景资料简介》,http://www.legco.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9]《终审法院首席法官2009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http://www.info.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10]2009年1月《,终审法院费用规则(修订)》《、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费用规则(修订)》颁布;同年3月《,婚姻诉讼费用规则(修订)》颁布。

[11]其时,世界范围的司法改革运动已经告一段落并相继转化为立法成果,改革成果正在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已经初步具备评估的基础。来自同一法系的英国沃尔夫勋爵的《接近正义》报告、澳大利亚《管理型司法:联邦民事司法制度之反思》等均是香港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摹本。参见齐树洁:《香港地区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启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 期。

[12]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报告摘要》,http://www.civiljustice.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13][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林欣、李琼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 页。

[14]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8.

[15][日]谷口安平:《程序公正》,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 页。

[16]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7 页。

[17]Colin J.Wall,Mediation i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Hong Kong,Arbitration,2009,Vol.75,No.3.

[18][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250 页。

[19]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 版,第401 页。

[20]蒋剑鸣等:《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 页。

[21]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序,第1 页。

[22]董茂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制特色》,载《复旦学报》1997年第5 期。

[23]Chief Justice's Working Party on Civil Justice Reform,Civil Justice Reform Final Report,http://www.civiljustice.gov.hk,下载日期:2013年6月8日。CPR 并没有降低程序的复杂性,诉讼成本仍然居高不下,为此,英国于2008年初对CPR 进行了广泛的修订。(www.xing528.com)

[24]Gary Meggitt,Civil Justice Reform in Hong Kong—Its Progress and Its Future,Hong Kong Law Journal,2008,Vol.38,No.1.

[2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 页。

[26]周一颜:《香港民事诉讼文件透露制度的新发展》,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0 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7]吴卫军:《司法改革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 页。

[28]张宪初:《香港民事诉讼法改革发展述评》,载汤德宗、王鹏翔主编:《2006年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学术论文集》(下),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

[29]Dave Lau,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A Guide to the Main Principles,2nd edition,Sweet & Maxwell,2012,p.11.

[30]赵云:《香港司法改革中的调解立法问题》,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1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Elsie Leung,Mediation:A Cultural Change,Asia Law Review,Vol.17,2009,pp.45~46.

[32]关于讼费罚则的具体运作,参见郭晓珍:《英国调解程序中的诉讼费罚则》,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2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3]有关建议参见香港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工作小组:《香港家事诉讼程序规则检讨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http://www.civiljustice.gov.hk,下载日期:2014年4月7日。

[34]法庭在一系列案例中强调时间进度问卷调查表的重要性。例如,Faith Bright Development Ltd v.Ng Kwoke Kuen[2010]5HKLRD 425.

[35]Dave Lau,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A Guide to the Main Principles,2nd edition,Sweet & Maxwell,2012,p.172.

[36]Adrian Zuckerman,The Challenge of Civil Justice Reform:Effective Court Management of Litigation,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Law Review,2009,Vol.1.

[37]Tong King Hing v.Antron Mauritius Corporation[2009]HKEC 1696.

[38]Ip Sau Lin v.Hospital Authority[2009]HKEC 572.

[39]Fortune Asset Development Ltd v.De Monsa Investments Ltd[2009]HCA 167.

[40]Fai-hung Cheung et al.,Civil Justice Reform:One Year on,http://www.allenovery.com,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41]Camille Cameron & Elsa Kelly,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Civil Justice Quarterly,2009,Vol.28,No.1.

[42]齐树洁、周一颜《: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回顾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 期。

[43]下文数据无另行注明出处者,均来源于立法会CB(2)713/11-12(01)号文件:《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由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3月31日首两年的实施情况》,或依据该报告计算而得。http://www.legco.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44]香港审计署指出,过去6年,每年有10%至32%的案件轮候时间过长,未能达标,其中家事法庭连续7年无法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审裁处自2008年1月起,13 个法庭中却有4 个未投入使用。参见陈宝瑶:《司法机构案件轮候时间过长》,载香港《文汇报》2011年4月14日A16 版。

[45]表格数据根据香港司法机构年报整理而得。http://www.judiciary.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46]Gu Weixia,Civil Justice Reform in Hong Kong: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ong Kong Law Journal,2010,Vol.40.

[47]Patsy Moy,Mediation isn't being taken seriously,South China Morning Post,2011-6-29.

[48]The Honorable Mr.Justice Poon,Opening Remarks for the Conference on Mediation Practice Model after Civil Justice Reform,http://mediation.judiciary.gov.hk,下载日期:2014年3月16日。

[49]《调解实务指示》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参与调解以尝试解决纠纷的,即使该方最终在诉讼中获胜,法庭亦可酌情拒绝判予该方讼费。

[50]调解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机制之一,在此次司法改革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改革实施以后,当事人明显重视调解程序,法庭也积极鼓励争议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许多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此次民事司法改革的最大挑战和成功的关键都在于相关机构及当事人对于诉讼思维模式的转变。为此需要司法机关及律师的互相配合。不可否认,此次司法改革引进的调解机制直接影响了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的思考模式和行为方式。参见赵云:《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概述》,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4 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1]马道立:《2011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载香港《新闻公报》2011年1月10日。

[52]正如广东省佛山市的两位法官所指出的,在司法权威缺失的背景下,却出现了严格规则主义等司法冒进现象,忽视了民众诉讼能力普遍低下的现实,否定了司法过程和结果的通俗化、大众化,由此导致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参见陈恩泽、肖启明:《当前法官纠纷化解能力的现状及对策》,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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