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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案件组成与管辖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合约、准合约、侵权的申索、收回土地或楼宇的诉讼、根据衡平法提出的申索、扣押财物、雇员赔偿案件、性别歧视、残疾及家庭岗位歧视案件及婚姻案件。但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7 条的规定,凡土地的每年租金或者按照《差饷条例》确定的应课差饷租值或其年值超过港币24 万元的,区域法院对收回该土地或涉及该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程序并不享有管辖权。

港澳民事诉讼法:案件组成与管辖

区域法院现有45 名法官(包括1 名首席法官、1 名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和43 名法官)、1 名司法常务官、2 名副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总司法书记及执达主任由行政长官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区域法院暂委法官。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2 条至第37 条的规定,区域法院拥有有限的民事审裁权。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合约、准合约、侵权(包括人身伤害)的申索、收回土地或楼宇的诉讼、根据衡平法提出的申索、扣押财物、雇员赔偿案件、性别歧视、残疾及家庭岗位歧视案件及婚姻案件(包括离婚、赡养费、管养权及领养儿童)。

1.涉及合约、准合约及侵权的申索

区域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决任何申索金额在港币5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诉讼。若申索金额超出了这个限额,区域法院有权将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若被告提出反申索的金额超出港币100 万元,即使原告的申索金额不超出港币100 万元,区域法院可以将该反申索或者有关的申索及反申索一起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若有充分理由,向高等法院提交报告后,区域法院可以继续处理反申索金额超过港币100 万元的申索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也可将其受理的超出区域法院受理金额限制但适合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移交区域法院审理。这种情况是指若申索金额或者反申索金额超过港币100 万元,而原告或被告愿意放弃超出限额的余数,则其仍可选择在区域法院进行诉讼。[11]但是,区域法院对于当事人放弃申索或反申索部分的金额不予处理。当事人放弃申索部分的诉讼因由会随着案件诉讼部分的了结而消失,不得以同样的诉讼因由对其放弃申索的金额再次提起诉讼。

2.收地或收楼的申索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5 条的规定,凡土地的每年租金或按照《差饷条例》确定的应课差饷租值或者其年值(以最低者为准)不超过港币24 万元的,区域法院具有聆讯和裁定收回该土地的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大部分租务案件都是申请收回租约期满或租客违反租约条款的楼宇物业,这类收回楼宇物业的申请也可以向土地审裁处提出。

3.衡平法司法管辖权之下的申索

区域法院拥有法律授权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诉讼,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或者契约对之作出约定,但又需要法律救济的诉讼,区域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可以依据衡平法的规则、原则或者格言作出裁决。此时,区域法院的法官除其本身应当具有的权力及权限外,还具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在为行使原讼法庭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而行事时所具有的权力及权限。(www.xing528.com)

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所涉案件主要包括:(1)为管理死者的遗产而进行的法律程序,或者与此有关的法律程序;(2)为执行某项信托或宣告某项信托存在而进行的法律程序;(3)为止赎或赎回按揭而进行的法律程序,或者为强制执行押记或留置权而进行的法律程序;(4)为强制履行或更正、撤销、交付或取消任何出售、购买或租赁财产的协议而进行的法律程序;(5)为幼年人的赡养费或预付受托财产而进行的法律程序;(6)为合伙的解散或清盘而进行的法律程序;(7)为寻求针对欺诈或过失的济助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的最高限额如下:(1)该法律程序不涉及土地的,为港币100 万元;(2)该法律程序部分涉及土地,而不涉及土地部分的款额或者价值超过港币100 万元的,为港币100 万元;(3)该法律程序全部涉及土地的,为港币300 万元;(4)该法律程序部分涉及土地,而不涉及土地部分的款额或者价值不超过港币100 万元的,为港币300 万元。

但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7 条的规定,凡土地的每年租金或者按照《差饷条例》确定的应课差饷租值或其年值(以最低者为准)超过港币24 万元的,区域法院对收回该土地或涉及该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程序并不享有管辖权。

4.只追讨欠租的申索

若当事人欲追讨欠租,而无意收回出租的楼宇,则可采用“扣押”程序,由区域法院直接颁令,指示执达主任扣押租客的财物。若租客仍不交租金,法院便可将其财物出售,并将售卖所得作为交付欠租之用。[12]若当事人追讨超过12 个月的欠租,适用一般的违约诉讼程序,而不适用“扣押”程序。

5.婚姻案件

区域法院设有家事法庭。[13]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0A条的规定,按照该条例进行的婚姻诉讼及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一般须由区域法院管辖,但根据该条例第39 条提出的申请,应向曾作出与该申请有关的命令的法院提出(法院规则可就申请由一法院移交另一法院审理的事宜作出规定)。区域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一般不受该类案件所涉及财产价值的影响。但是,如果案件所牵涉的财产价值过高或因其他原因,区域法院可主动或者应任何一方的申请,将诉讼或者法律程序移交高等法院审理;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为其受理的或者受移送的案件应由区域法院审理,也可移交或再移交区域法院。区域法院还可以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0A 条的规定,对某些在法律程序中申索的款额享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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