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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自然人及诉讼监护人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男女婚后发生的诉讼,配偶并不当然作为当事人,只有当权益争议与配偶相关时方可参加诉讼。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80 号命令第3 条的规定,法院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委任诉讼监护人:第一,法院依职权委任。未成年人成年的,对诉讼监护人的指定自动终结,当然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人除外。

港澳民事诉讼法:自然人及诉讼监护人规定

当事人是自然人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在法院文书中,必须使用当事人的全名。如果只知道其姓名的缩写,可以使用其姓名的缩写,亦可以只用被告的别名如艺名、笔名开始诉讼程序。(2)凡是当事人的性别从其姓名上难以辨别的,可以在其姓名前加上适当的前缀,如“Mr”或“Ms”,或在姓名之后加上“男”或“女”的字样。[1](3)个人更改姓名的,仍应以其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诉讼,必要时加注曾用名。(4)男女婚后发生的诉讼,配偶并不当然作为当事人,只有当权益争议与配偶相关时方可参加诉讼。(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可以以死者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亦可以继续以原当事人名义进行诉讼,但须加注“已死”字样。

年满18 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者因诉讼能力的缺陷而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国法律都设立了诉讼监护人制度,由诉讼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参加诉讼,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但法院允许未成年人独立进行诉讼行为的除外。当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已足够成熟并具有充分判断能力时,可以准许未成年人独立进行诉讼行为。[2]

1.监护人的要件

诉讼监护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代表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进行一系列相关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院委任的人和法律授权的人两种。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80 号命令第2 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若无诉讼监护人不得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申索,亦不得在根据判决或命令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出庭。诉讼监护人负有公平、合理地进行诉讼程序以及在诉讼中为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的利益而谨慎地采取措施的义务。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皆不得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向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提出申请,亦不得在诉讼程序中采取任何措施,但签发、送达诉状格式或申请指定诉讼监护人的除外。如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成为心智不健全者的,至其有诉讼监护人之前,诉讼程序中的任何当事人均不得采取任何措施。

2.诉讼监护人的类型

诉讼监护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经法院委任的诉讼监护人;二是法定的诉讼监护人,即依据法律规定成为诉讼监护人的人。(www.xing528.com)

(1)法定的诉讼监护人

法定的诉讼监护人主要是依亲权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赋予监护人广泛的监管权,监管内容包括居住、生活、管教、教育、财产运用、宗教信仰、代行法律权利等。[3]代理诉讼是广泛的监管权中的一种。原告、被告的诉讼监护人均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文书或适格证明,但提交的时间略有不同,原告的诉讼监护人在首次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这些文书,被告的诉讼监护人则应在首次采取诉讼措施时提交这些文书。

(2)委任的诉讼监护人

除法定的诉讼监护人外,法院可以作出委任诉讼监护人的命令,但委任诉讼监护人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80 号命令第3 条的规定,法院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委任诉讼监护人:第一,法院依职权委任。如果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已有诉讼监护人,则其他任何人无权在该法律程序中担任诉讼监护人,但法院有理由认为需要作出命令委任他人代替先前担任该职的人除外。第二,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当事一方变为心智不健全者的,法院必须为该人委任诉讼监护人。第三,当事人申请法院委任诉讼监护人。该宗诉讼的被告向并非该宗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送达抗辩书、反申索书及第三人通知书而未被认收时,原告或被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法院为该人委任诉讼监护人;在依据呈请书或动议开展的针对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若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无监护人代表其出庭,则聆讯的法庭可为该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委任监护人或指示呈请人或申请人申请委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终结指定诉讼监护人的条件是不同的。未成年人成年的,对诉讼监护人的指定自动终结,当然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人除外。但诉讼当事人已不再为心智不健全者时,对诉讼监护人的指定仍生效,直至法院命令终结时止。原心智不健全者、诉讼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出指定诉讼监护人终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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