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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答辩人抗辩权应遵守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终审法院对答辩人抗辩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规定。[31]2.案由述要的递交答辩人在完成应诉之后应向终审法院提交案由述要,否则不得在终审法院聆讯时陈词。

港澳民事诉讼法:答辩人抗辩权应遵守规定

1.答辩人抗辩

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给予上诉许可,并且上诉人已经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上诉通知的存档和送交后,上诉程序正式启动。被上诉人可以提出抗辩,亦可以不提出抗辩并且不出席法庭聆讯。终审法院对答辩人抗辩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答辩人对上诉提出抗辩,可以在上诉通知送达当日后14日内呈交应诉书,并且立即向上诉人送达该应诉书的一份文本;答辩人亦可以通知司法常务官,声明其不想从司法常务官处接纳任何关于上诉的进一步通知或申请,亦不希望获送达任何关乎上诉的其他文件。此后,司法常务官无须向答辩人送达任何进一步的通知申请或其他文件。答辩人也不得在上诉中呈交案由述要,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被上诉人的应诉书是其行使抗辩权的前提,如果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呈交应诉书,同样意味着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但是答辩人放弃抗辩权并不会导致诉讼的中止。

在答辩人不应诉的情况下,如果司法常务官相信不应诉的答辩人确实已经被送达上诉通知,并且该上诉排期的其他条件已经符合,则司法常务官可在上诉通知送交存档日起的2 个月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在不应诉的答辩人缺席的情况下指定聆讯上诉的日期。如果上诉人借誓章或其他方式向司法常务官证明并使其相信上诉人已经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向答辩人送达上诉通知,但却未能完成送达,则上诉也可以在不应诉的答辩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这种情形就如同大陆法系的缺席判决制度,即仅在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的情况下审理所作出的判决。[31]

2.案由述要的递交

答辩人在完成应诉之后应向终审法院提交案由述要,否则不得在终审法院聆讯时陈词。但是,答辩人如果不想将案由述要送交存档,亦可依书面的形式向司法常务官发出通知,称其不想将任何案由述要送交存档,但法庭仍保留其就讼费问题向终审法院发言的权利,此种情况可以由司法常务官予以批准。案由述要应由代表一方的大律师或由该方本人签署。(www.xing528.com)

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应递交案由述要。上诉人应在其将上诉通知送交存档后的35日内,将其案由述要的6 份文本送交存档,并送达给每一名答辩人。答辩人应在收到上诉人的案由述要当日起28日内,将其案由述要的6 份文本送交存档。存档之后,答辩人应将该文本送达其他答辩人和每一名上诉人。

3.案由述要的补救

案由述要在民事上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旦一方没有按照规定递交案由述要,则有可能丧失在终审法院的陈述机会。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案由述要进行补救。根据《终审法院规则》第29 号命令的规定,上诉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在获得司法常务官许可之下,在为聆讯上诉而择定的日期前14日内,将补充的6 份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并送达各方。虽然法律给予当事人补救权,但当事人不能滥用其权利。补充案由的内容仅限于以下两点:(1)关于对已包括在该方案由述要中的事项或争议部分的进一步解释或论点;(2)对另一方当事人案由述要中所提出事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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