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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对立参加人的条件与作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对立参加的请求被驳回,则原诉讼继续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间继续进行。此外,当配偶一方具有第三人地位时,无须另一方同意就可以通过第三人异议而成为对立参加人。这种因第三人异议而加入诉讼的对立参加人,与主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并无必然的利益关系,他们是因为法院在相关诉讼中的行为妨害了他们的权利而参加诉讼的。

港澳民事诉讼法:对立参加人的条件与作用

对立参加人是指参加人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利益都相对抗,因而参加到诉讼当中来并以主当事人身份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独立诉讼主张的一种第三方当事人类型,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16]和前面的两种第三方当事人类型一样,对立参加人仍然分为主动参加和自发参加两种类型,但是和前面的两种第三方当事人类型不同的是,在对立参加人中还有一种通过第三人异议而产生的对立参加形式。

1.主动参加

主动参加型的对立参加人通过请求书的形式提出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请求。《法典》对主动参加型的对立参加人参与诉讼的时间作了规定:仅当法官对有关诉讼仍未指定第一审辩论及审判听证日期时,对立参加人才能中途参与;如果没有听证程序,则仅当判决未作出时才容许对立人参加。主动参加型的对立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因其参加申请是否被法院驳回而有所不同:如果对立参加的请求没有被驳回,则对立参加人在该诉讼中取得了当事人的地位及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法院也必须通知原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对立参加人的请求作出答辩。如果对立参加的请求被驳回,则原诉讼继续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间继续进行。在对立请求没有被法官驳回的情况下,如果原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确认对立参加人的权利,则诉讼只在对立参加人和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对立参加人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进行诉讼。如果原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对立参加人主张的权利都提出异议,则诉讼在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除了原诉讼之外,还存在对立参加人和原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

2.诱发参加

诱发参加型的对立参加人是在被告的诱发下参加到诉讼中的。诱发参加型的对立参加人需满足下列条件:如果被告愿意满足原告的主张,但知悉第三人声称具有或有条件声称具有与原告不相容权利的,其可以在答辩所指定期间届满前申请传唤该第三人,以便被告能够顺利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一旦被告诱发之后,法院就必须传唤该第三方当事人,以便该第三方当事人在被告作出防御期间内提出其主张,传唤时须将起诉状副本交予第三人。在第三方当事人已经被诱发之后,根据第三方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而有所区别:(1)如果对立第三人没有提出主张[17],则法院必须立即按原告的请求对被告作出判决,且所作出的判决对该第三人具有确定力,但是该判决并不妨碍第三人要求原告给付出现争议的物品或金钱;(2)如果有证据显示被告因故意或严重过错而没有提出影响案件终局裁判的重要证据的,也不妨碍第三人要求被告作出相应的财物给付;(3)如果对立参加人提出主张,则按《法典》第284 条至第287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立人具有被告之地位。如原、被告已将争议之物或金额提存,则这些财物退出该诉讼程序;如原、被告未将相关的争议财物提存,则其继续留在诉讼程序中,以便在该诉讼程序结束时满足胜诉当事人的主张。(www.xing528.com)

3.第三人异议

第三人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参与方式。如果法院作出任何扣押或交付财产的命令侵犯了某人对该财产的占有或与该措施的实行或实行范围不相容的任何权利,且该人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提出第三人异议救济其权利。[18]例外是不能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诉讼程序中所作出的财产扣押提出第三人异议。此外,当配偶一方具有第三人地位时,无须另一方同意就可以通过第三人异议而成为对立参加人。这种因第三人异议而加入诉讼的对立参加人,与主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并无必然的利益关系,他们是因为法院在相关诉讼中的行为妨害了他们的权利而参加诉讼的。

异议的提出附属于有关的诉讼程序。提出异议之人必须在有关措施作出后,或知悉其权利受侵犯后30日内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其主张,而且须立即提供证据。在已将有关财产作司法变卖或判给之后,异议不再具有效力。异议提出后有两种结果:(1)异议被驳回。异议被驳回不妨碍提出异议之人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拥有对有关措施的实行,或实行范围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或要求返还被扣押物的权利。(2)异议被接受。作出接受异议请求的批示将导致异议所附属的诉讼所涉及的有关财产程序中止进行。经提出异议之人的申请,原当事人须将占有物临时返还,但法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异议被接受后,法官要通知原当事人进行答辩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理。总而言之,第三人异议是作为预防方法提出的,在异议程序初期阶段作出裁判前不得采取上述相关措施。提出异议的请求被接受之后,该措施中止至作出终局裁判为止,且法官可以命令提出异议之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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