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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指定诉讼代理人及其职责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定诉讼代理人主要是指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一般代理人的情形下,由法官或相关机构指定的诉讼代理人。特别保佐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判决时可以作出代理人有权作出的一切行为,但在指定代理人取代其位置后其职务立即停止。其他法人由法律、章程或设立法人的文件指定的人代理。如果被诉的法人没有代理人或被告与代理人之间有利益冲突的,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必须为其指定特别代理人,除非法律对此有其他的特别规定。

港澳民事诉讼法:指定诉讼代理人及其职责

指定诉讼代理人主要是指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一般代理人的情形下,由法官或相关机构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中:

1.没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没有代理人,法院为无诉讼能力的人指定代理人或特别保佐人。如果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没有代理人,则其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指定代理人,但这不妨碍在紧急情况下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当场指定一名特别保佐人。特别保佐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判决时可以作出代理人有权作出的一切行为,但在指定代理人取代其位置后其职务立即停止。如果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本来就应由特别保佐人代理,则也应由该案的法官指定特别保佐人并在指定代理人取代其位置后同样停止其代理行为。当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为原告,检察院应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或特别保佐人,而任何可以继承该人遗产的血亲也可以提出申请。如果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为被告,则应由原告申请。

2.其他法人的指定代理。其他法人由法律、章程或设立法人的文件指定的人代理。如果被诉的法人没有代理人或被告与代理人之间有利益冲突的,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必须为其指定特别代理人,除非法律对此有其他的特别规定。一旦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开始履行代理人职务,特别代理人的职务立即终止。(www.xing528.com)

3.相关机构指定律师,法官在紧急情况下依职权补充指定。相关机构在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有为其指定律师的法定义务。根据《澳门律师公会章程》的规定,这里的相关机构特指澳门律师公会。当遇到紧急情况之时,法官也可以依职权补充指定。如果当事人在澳门未能聘请到愿意在法院为其代理的律师,其可以要求相关律师机构负责人为其指定一名代理律师。而上文所说的“指定”必须立即作出,而且应该在指定后通知被指定的律师,该律师可以在5日内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或相关律师机构的指定人认为被指定的律师反对意见不合理的,律师就必须接受该指定,否则将会受到律师机构相应的纪律处分。遇到紧急情况或有权限作出指定的实体在10日内不指定律师时,由法官来指定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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