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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解决消费争议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8年3月,根据当时的澳门总督通过第19/GM/98 号批示,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按照《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该中心通过中介、调解或仲裁处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标的额不超过澳门币5 万元的消费争议。尝试性调解在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总部内进行。目前澳门已有1468 家商号签署声明,承诺将一切有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解决消费争议

1998年3月,根据当时的澳门总督通过第19/GM/98 号批示,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该中心设于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机关内。按照《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该中心通过中介、调解或仲裁处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标的额不超过澳门币5 万元的消费争议。消费争议是指专门从事提供私用财物及劳动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民事或商事争议。

在当事人自愿向该中心提出有关消费关系的声明异议后,对方当事人除会被通知答辩和提交证据的方法和证人外,亦会被召集进行尝试性调解。尝试性调解在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总部内进行。在确定调解的地点和日期后,该仲裁中心将通过其负责人或指定的技术员,以衡平原则设法调解当事人的争议。如果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将被记录于案件卷宗内或缮录于会议记录中。尝试调解结束后,卷宗会被送到“仲裁法官”手中,“仲裁法官”将根据尝试调解的结果决定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或对争议进行审理。仲裁法官对争议双方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时,需要对争议双方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调解协议的标的是否成立、有关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之内、有关争议的法律关系及其他前提是否成就进行审查。经过裁决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与“仲裁法官”经审理有关争议而作出的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与初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执行力。据统计,2009年该中心受理1236 件投诉,最终由仲裁法官裁决的案件为34 件;2010年受理2566 件投诉,裁决35 件;2011年受理1689 件投诉,裁决19 件;2012年受理1609 件投诉,裁决29 件;2013年受理1666件投诉,裁决32件。[4](www.xing528.com)

对于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程序而言,仲裁前的调解是必经的程序。目前澳门已有1468 家商号签署声明,承诺将一切有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这些商号包括金饰、珠宝、钟表、电脑产品、通信器材、超市百货、摄影器材、酒店旅游、装修工程、地产中介、西药、中药和保健产品等店铺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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