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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来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上述分析,可以为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取得来源做一个描述:高校的权力来源是宪法和各类教育法律法规与规章,受教育权是高校权力的权利来源,办学自主(权)则是高校权力的概称。因此,对学术不端的治理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部分,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权力,学术不端治理权由高校及其学术委员会行使。

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来源

高校权力的根本来源是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教育工作的全面管理权属于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指明教育事业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范畴。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是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规定的依据。根据“受教育权”能够反推出高校拥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限。受教育权的内涵一般认为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和受教育条件权两种,高校行使招生权,根据一定的标准公平公正招生,有利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权;高校行使日常管理权,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条件,对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条件权必要而正当。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对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赋予了高校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权力,并规定高校学术委员会是“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治理学术不端的权限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由于学术不端也包含于“舞弊作伪”的范畴中,因而高校由此衍生出对学术不端的一种治理权,该种治理权对待学术不端的处理手段是撤销学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规定“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的主体”,并指出高校要“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该办法对高校学术不端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行为主体,比如“受理”由高校“明确具体部门”或“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调查”由高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认定”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而“处理”的主体则更为多样,包括“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处理”“高校做出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等。该办法规定对于高校学生的不端行为“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该规定指出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撤销学位和开除学籍等,并且确定这些权力由高校行使。(www.xing528.com)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为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取得来源做一个描述:高校的权力来源是宪法和各类教育法律法规与规章,受教育权是高校权力的权利来源,办学自主(权)则是高校权力的概称。办学自主权包括高校对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是全面的,既包括保证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力,也包括保证科学研究正确发展和矫正不合法、不适当科学研究行为的职责,后者是学术不端治理权的来源。因此,对学术不端的治理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部分,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权力,学术不端治理权由高校及其学术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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