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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治理:精准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阐明这种权力的性质及其与高校其他权力、教育行政部门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探查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本质的重要基础。因此,高校在学术不端治理中如果发现有社会影响非常大或者涉及其他机构等情形的案件,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此外,高校学术不端的治理对象在穷尽校内的申诉途径后,既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继续向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来充分行使自己的救济权。

学术不端治理:精准研究成果

在分析了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来源后,可以明确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是一种确定存在的权力。阐明这种权力的性质及其与高校其他权力、教育行政部门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探查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本质的重要基础。

从授权来源看,各项法律法规基本将高等教育管理纳入国家行政事业范畴,且规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因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如《学位条例》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一条明确赋予高校在授予学位方面的权力,表明了高校在授予学位方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享有的学位授予权是一种行政权力。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显然不仅是行政权,还是学术权,治理学术不端的权力主要属于后者。

办学自主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从性质上看,既有行政权力,也有学术权力;从内容上看,既包括行政管理权(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学位授予等),也包括学术管理权(学术性事务的管理权,包括对个人的学术评价、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等)。学术不端治理权基本属于办学自主权中的学术权,但与行政管理权多有交叉,比如撤销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学位显然就是由学术权行使而引发的行政权行使行为,所以学术不端治理权的性质较为复杂,其主要是一种学术权力,但又具有行政权力性质。

有学者认为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是大学治理的重点和难点[2],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其本质而言,其实是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弄清学术不端治理权本质的关键是要厘清学术权利和学术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高校学术不端治理中的关系。(www.xing528.com)

国内许多学者将学术自由看作是一种权力,实际上是混淆了权利与权力的概念。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利,它的享有主体是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也包括学生(主要是研究生),而高校的学术管理则是一种权力,总体上是一种学术管理权,但有时会牵扯到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学术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其对于学术不端的治理其实就是一种学术权力行使行为,这不是学术自由,而是学术管理权。学术委员会的这种权力不但要矫正不规范、不合法的学术行为,还要同时保障学术自由,因此,学术权力和学术权利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矛盾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各类高校的主管部门,其享有教育行政权,这种权力一般不会直接渗入高校内部,否则就会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特别是其中的学术权力发生冲突。但教育行政权在层级上一般高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所以高校需要视具体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报告、备案等职责。因此,高校在学术不端治理中如果发现有社会影响非常大或者涉及其他机构等情形的案件,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此外,高校学术不端的治理对象在穷尽校内的申诉途径后,既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继续向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来充分行使自己的救济权。

经由上述分析,可以为学术不端治理权的本质做如下描述:学术不端治理权属于高校的学术管理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部分,兼具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性质,是一种在层级上低于教育行政权、由高校享有的、通常通过学术委员会行使的权力,这种权力与高校的行政管理权不同但有交叉,且应和学术自由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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