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行使机制
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行使机制可分为基本行使机制和规范行使机制。所谓基本行使机制即指高校怎样让治理权在治理学术不端中主动运行。基本行使机制的目的是快速有效治理学术不端,其程序大致包括查清不端问题,探明责任承担,做出处理决定。其中最关键的是责任承担,其上承问题,下启处理,基本行使机制的核心就在于对治理对象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责任承担要区别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外部责任是指学术不端中的研究人员对外所承担的责任,也即在学术不端治理中如何向学术不端当事人追责,内部责任指学术不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3]。
外部责任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区分主次责任。主观意图类似于动机考察,如果当事人是主动做出不端行为的则应对其行为负全责,如果当事人是被动卷入且事前事后不知情,则应当根据实际将其排除在责任主体外。主次责任区分取决于当事人在学术不端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其是负责人,则应承担全部纵向责任,如果其只是承担了其中的部分任务且对其他人的工作不了解,则根据横向责任仅对其承担的部分负责。
内部追责是一种按份责任,责任人在承担外部责任后,有权就自己多承担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责,使自己的责任承担降低到合理的程度,责任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虽然内部责任不由高校行使治理权进行追究,但内部责任人以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行使中的认定、查处结果作为向其他责任人追责的依据,高校及其学术委员会应为内部责任人提供帮助。
学术不端治理权在行使时还要注意一些细节。如要将学术不端区分为情节严重、一般和情节轻微几种类型,情节轻微的学术不端要和学术不当做区分,高校对于一般的和情节轻微的学术不端行为具有完全治理权,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而面对情节严重的不端行为时,高校的治理权则不足以应对,要履行建议职责(向教育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后再行治理。对于特别严重并涉嫌犯罪的行为,高校要按程序将学术不端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
(二)规范行使机制
本节将着重探讨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规范行使机制。查处学术不端不同于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其结果可能使当事人丧失整个研究生命,也可能会对学术共同体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治理权的规范行使特别重要。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因此,治理权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委托要求,也即治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依法治理是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本质要求,治理权的规范行使机制归根到底是由依法治理的要求和运行机制决定的。
1.权利保护是依法治理的根本要求
作为一种做出行为,治理学术不端势必会对特定学术活动中的相对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并且由于治理权是确定存在的一种权力,这种影响会直接聚焦到相对人的权利上。依法治理是对权力行使者的要求,首要的就是要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即要规范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行使行为,而保护相对方的权利是制约权力、使权力规范行使的最好方法。
权利保护也是学术自由对于依法治理的要求,本节尝试从历史的角度来论证这一观点。
哥白尼《天体运行论》的发表被认为是近现代科学的滥觞,各种有关人类科技发展的宏观历时性研究都不能避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事件。然而以法治的眼光来看,《天体运行论》的曲折成功与权利保护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哥白尼生活的那个时代,宗教高于一切,作为一名医生和教士,他受限于社会的洪流,不能自由宣传“日心说”的真理,并还因为这一发现而受到迫害。其后的追随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不停受到与哥白尼类似的遭遇,有的甚至被宗教裁判所判为异端。当然,“日心说”最终还是战胜了当时居于主流的“地心说”,这固然是真理必胜的自然规律,但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表达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学术人虽然思想是自由的,但他的必然性认识难以战胜没有赋予其法定权利的外部世界,当一个社会的外部权利保护不健全时,学术自由是绝难转化为现实的。
今天,学术自由早已成为法定的权利,即使在学术不端治理中也不能忽视对学术自由的保护,这种保护会给学术不端案件外的学术人以信心。所以,依法治理要呼应学术自由对于权利保护的要求。(https://www.xing528.com)
因此,无论是回溯历史还是关照现实,在管理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不端)中必须重视权利毋庸置疑,特别当依法治理学术不端的行为以权力行使的形式出现时更是如此。
2.依法治理的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治理权作为一种权力,如果不接受必要的反制,就会超越限度。经验告诉人们,制约权力的最好选择是保护权利。
对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人来说,治理对其而言是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其应当接受,但为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行为人的研究自主权和其他权利绝不能忽视,故学术不端治理不仅是制约,还是平衡,其在治理行为人不端行为时,还要在治理权和行为人权利之间设置平衡轴。换言之,高校在治理学术不端时,不能忽略对治理对象的权利保护,如果治理对象权利得不到保护,治理权就会变得无节制,而无节制的权力将不仅会破坏治理中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成为阻碍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祸首。
因此,如何在行使治理权的同时保护学术不端治理中受到影响(主要是直接影响)的权利就是依法治理的运行机制。
为了对运行机制进行比较透彻的分析,有必要了解“必要的恶”的内涵。
限制权利对于个体而言显然是“恶”的,但这种恶在一定情形下是必要的,如为了不引起恐慌,限制个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这样的“言论自由”[5]。具体到学术不端治理中,治理对象的权利很多,作为一个人,其享有普通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如果从学术本身出发,治理对象有科学研究自由、学术出版自由以及对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等权利,前两者都属于研究自主权范畴。由于学术不端行为会对学术共同体、他人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和损害事实,所以治理对象必须接受一定的权利限制来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以及对损害进行赔偿或补偿,首先限制的肯定是治理对象的研究自主权,但如果仅仅限制研究自主权不能使治理对象彻底认识到不端研究活动的辐射性恶果,也不符合矫正正义的要求,所以对于可能侵害或者已经侵害到外部权利的研究活动,应当使行为人作为普通人的权利也处于被限制的可能中。因此,尽管研究自主权在学术不端治理中是治理对象最为关键的权利,但“必要的恶”所对应的不应仅是研究自主权,而是治理对象的全部权利。相应地,对治理对象权利保护的要求就是以研究自主权为核心的全面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学术不端治理中的权利保护是相对的,“保护”是对权力规范行使的要求,也是保证权力规范行使的主要机制,但“保护”不能妨碍权力的行使,高校有权在治理权权限范围内治理学术不端。如果治理对象认为权力的行使对其权利造成了损害,其可以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但不能要求权力停止行使,这就是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由此,需要对治理对象的另一类重要权利——救济权进行阐述。
治理对象的救济权既可以在治理中行使,也可以在治理后行使,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前者主要通过提出异议、申诉等渠道行使,后者则通过提起诉讼行使。目前已有法律法规对于学术不端治理对象的救济权做出规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六章《复核》和《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申诉及复查》则对治理对象救济权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总体而言,当前的法规无论是对于救济的程序还是救济的内容均没有做出操作性强的规定,并且各项法规均未提及治理中(只规定了治理后)的救济权和治理对象的司法救济权。
综上,学术不端治理权的规范行使机制就是要尽量完整地保护治理对象的权利,使权利和权力达致平衡,使学术不端治理符合社会和个体的权利诉求,符合法治精神,符合依法治理这一本质要求。同时,要赋予学术不端嫌疑人救济权,并要使救济权的行使贯穿于治理的全过程,而不仅是治理后。司法救济也应是治理对象救济权的一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此有所规定。
最后,本节认为探明高校学术不端治理权的行使机制对于清理“五唯”专项行动也有所助益。清理“五唯”是改革高校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举措,而学术诚信体系的重塑则是破而后立的关键环节。学术不端显然是一种损害学术诚信体系的行为,因此合法有效行使学术不端治理权就是为诚信体系的重塑保驾护航,而保护好治理对象的权利则能给予学术人信心,使学术人不再是清理行动的对立者和旁观者,而是与清理行动共进退的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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