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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精准治理研究的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文所分析的,“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和可变性决定了要根据具体事件分析隐私权的保护,因此,除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相较于普通公众更严格这一公理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没有也不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两种身份下的不端嫌疑人隐私权的限制需做不同分析。与普通不端嫌疑人不同,公众人物式不端嫌疑人的隐私公开范围更大,其公开对象是公众。

学术不端精准治理研究的成果

“披露相同事实的行为将完全取决于作为其对象的人”[23]隐私权在提出之初就已经考虑到不同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需要区别对待。公众人物显然是其中最为特殊的一种,由于公众人物能更多地对公共领域产生影响,作为对等,其私人领域必然会受到更多限制,这是更强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原因。

公众人物概念始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1967年“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联合公司诉沃克案”确立了两种公众人物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及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另一种则认为“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公共问题、公共事件和公共利益是这两种观点的关键词,其本质特征其实是对公众产生影响力,且这种影响力涉及公共利益。如上文所分析的,“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和可变性决定了要根据具体事件分析隐私权的保护,因此,除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相较于普通公众更严格这一公理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没有也不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鉴于此,这里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发现学术不端嫌疑人是如何成为公众人物的,或者更具体的,不端嫌疑人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形下成为公众人物的。

公众人物可分为完全性公众人物和有限性公众人物。所谓完全性公众人物,是指著名的、引起公众注意、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大众的地位和能力,并且经常出现于大众媒体的人士;有限性公众人物是指解决有争议或者不同意见的问题时,自愿跻身于重要的公共辩论中希望影响舆论的人。[24]不端嫌疑人既可能是完全性公众人物,也可能是有限性公众人物。本身是政府官员或经常出现于媒体的著名不端嫌疑人是完全性公众人物,但多数情况下,不端嫌疑人是有限性公众人物。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的是,不端嫌疑人并不都是主动转化成有限性公众人物的,当其卷入不端案件时,其可以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主动成为有限性公众人物,但有时即使其一直保持沉默,随着舆论的持续发酵,其原有的言行也会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从而成为公众人物。这种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也属于有限性公众人物。(www.xing528.com)

因此,有些不端嫌疑人在不端事件发生之前已是公众人物,其适用对完全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一切限制;而成为有限性公众人物的不端嫌疑人则是在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或舆论的助推下完成这一转变的。这两种身份下的不端嫌疑人隐私权的限制需做不同分析。

一般而言,完全性公众人物与社会无关的隐私应得到宽松保护,而与社会有关的隐私则受到限制,也即作为完全性公众人物的不端嫌疑人并不是仅在不端事件中受到隐私权限制,其本身即具有受限制的特质,这种限制既不因卷入不端事件而减轻,也不因之而加重,限制的标准同样是公共利益,但其需要适度容忍和允许公众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隐私的挖掘与公布。不端嫌疑人中的有限性公众人物则承受略轻于完全性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其隐私的披露基本取决于不端事件的调查需要,但因为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需适当允许公众对其私生活中某些部分的探查,而不得行使隐私权抗辩。与普通不端嫌疑人不同,公众人物式不端嫌疑人的隐私公开范围更大,其公开对象是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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