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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署名形式与责任主体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界定》同样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将不当署名分为五种,本节基于署名权对这五种表现形式进行展开式分析。根据上文对不当署名表现形式的分析,论文作者责任主体已比较清楚。编辑者在不当署名法律关系中也会成为责任主体。

学术不端署名形式与责任主体分析

《界定》关于不当署名的规定虽然比较全面,但因其是宏观指导的行业标准,期刊在具体实施时需要更加详细和深入地了解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以及不当署名中的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方能科学合理地理解《界定》中关于不当署名的相关规定,从而有的放矢地应对论文不当署名问题。

(一)表现形式

关于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学者们论述较多,如将其分为代笔、冒名和挂名[46],或分为名誉署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和买卖署名[47]等。国外新近的研究将不当署名归纳为Ghost(幽灵作者)、Guest(嘉宾作者)、Orphan(遗弃作者)和Forged(伪造作者)等类别[48]。《界定》同样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将不当署名分为五种,本节基于署名权对这五种表现形式进行展开式分析。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这种不当署名行为实际上是除名,除名者往往是论文发表后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一般在研究组织中具有比较高的地位,比如项目负责人或者导师,而被除名者通常是学生或普通研究人员。根据被除名者的贡献情况,可以将这类表现形式细分为两种:一是被除名者做出很大贡献,应该获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二是被除名者贡献一般。从署名权的角度来看,显然前者的侵权性质更为严重。

“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这是一种挂名行为,挂名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够对论文发表有帮助的人;一种是需要利用被挂名论文获取职称、评奖评优等利益的人。前者往往被邀请挂名,后者则通常是主动请求挂名。被挂名者是论文的全部作者,但邀请挂名和同意挂名的未必是全部作者,可能是一个或部分作者。从署名权角度来看,挂名者和邀请挂名者、请求挂名者和同意挂名者侵害了论文其他作者的署名权。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这是冒名行为,构成这种不当署名的前提是被冒名者不知其被列入作者名单,如果其知道,但未表示反对,则不能以“不同意”的理由进行抗辩;如果其明确反对后仍被冒名者将姓名署在论文上,则其可以免责,并可追究冒名者的责任。与挂名行为类似,冒名者既可能是全体作者,也可能是一个或部分作者。冒名者侵犯的并不是被冒名者的署名权,因为被冒名者对论文不享有署名权,其被侵害的是姓名权

“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这是署名排序不当,也是当前关注度最高、矛盾最为激烈的一种不当署名行为,这种行为有时会和除名行为同时出现在一篇论文中。首先,排序不当中的所有作者都享有论文署名权,但各自的权利份额不同;其次,排序不当可能达成合意,也即全体作者均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以某种不当的顺序排位;再次,非合意的排序不当行为中一般与研究组织成员的地位不对等有关,但地位高者未必会将自己排在前面或作为通讯作者,其本人也不一定在作者之列;最后,所有主动和故意参与排序不当的作者都会侵害其他作者的署名权,但侵权责任大小不同。

“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这是假名行为的一种变体,作者不是捏造虚假的其他作者名,而是在论文作者真名下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误导审稿专家和编辑者使论文被录用。这种编造身份的假名行为可以分为编造自己身份和编造论文其他作者身份两种,前一种情形中没有发生署名权被侵害的事实,其本质是一种署名权的不当行使;后一种情形则比较复杂,如果编造者得到了其他作者的同意,则未构成对其他作者的侵权,而是其他作者行使署名权不当,如果未经其他作者同意,则编造者侵害了其他作者的署名权。(www.xing528.com)

《界定》未将买卖署名列出,原因大概有两种:一是认为买卖署名是挂名行为的一种变体;二是将买卖署名纳入了作者“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中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与论文内容无关的他人代写、代投、代修”行为。事实上,买卖署名与挂名明显不同,前者是作者通过将论文卖给他人的同时一并出卖署名权的行为,后者是作者将其他人的姓名与自己共同署在论文上,且买卖署名中的作者单纯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挂名行为中的作者则有多重考虑,比如希望通过署上知名学者的名字而使论文更容易被录用,或者希望以此讨好挂名者。买署名者虽然与请求挂名者类似,是为了获取职称、评优评奖中的利益,但其行为恶性更大,因为其催生了一条黑色产业链,所以,买卖署名的双方有时会涉嫌犯罪。买卖署名是否是一种“代写”行为,在学界尚有争议,本节认为不应该将二者混为一谈。代写有事先的合意,即被代写者向代写者提出要求、提供利益,代写者接受利益,根据要求完成论文,由于代写行为中的代写者会同时转让署名权,所以确实很容易和买卖署名相混淆。代写有一个必备要素,即“事先的合意”,这一合意产生于论文之前。而买卖署名却可以“临时起意”,“起意”既可以在论文形成之前,也可以在论文形成之后,比如作者可以将自己闲置的论文连同署名权在任何时候出卖给他人,由于可能不存在事先的合意,买卖署名中的责任分担与“代写”不能等同。

(二)责任主体

应对不当署名行为,首先要对不当署名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划分有清晰认识,否则难以找到恰当合理的应对策略。根据上文对不当署名表现形式的分析,论文作者责任主体已比较清楚。在除名行为中,责任主体是除名者,挂名行为中的责任主体则是挂名者、邀请挂名者、请求挂名者和同意挂名者,在排序不当行为中是所有主动和故意参与排序不当的作者,至于发出不当排序的指示,但本人未出现在论文署名中的责任人,出版物无法追究其责任,但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冒名行为和编造作者身份的假名行为比较特殊,冒名者显然是责任主体,但如果被冒名者在明知被冒名后不表示反对,那么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编造作者身份者如果编造的是自己的身份信息,或者在其他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他们的身份信息,那么只有编造者是责任主体,如果编造行为得到了其他作者的同意,那么其他作者也是责任主体。买卖署名双方均是责任主体,但卖方由于不出现在论文署名中,出版物一般只能为相关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而难以直接对卖方追责。

编辑者在不当署名法律关系中也会成为责任主体。《界定》在编辑者“违反保密要求”中规定编辑者“在匿名评审中向审稿专家透露论文作者的相关信息” 是学术不端行为,并且该行为还会对作者署名权造成一定侵害。署名权包括署名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等内容[49],所谓署名决定权是指作者可以自主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尽管匿名评审是出版物的要求,但决定权在作者自己,作者可以决定在审稿期间不署名以完成投稿,也可以坚持署名而放弃投稿。当作者决定暂不署名时,并不代表作者放弃了署名权,而是作者选择以暂不署名的方式行使署名权,编辑者向审稿专家透露论文作者相关信息显然是妨碍作者行使署名权的行为,因而侵犯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编辑与作者串通,故意在匿名审稿中向审稿专家透露作者信息的情形,这时虽然不发生侵害署名权的事实,但编辑显然是不当行使编辑权利的责任主体。此外,《界定》在编辑者“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中规定编辑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论文”是学术不端行为,这一行为同样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相比于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征,发表作者论文并署上作者姓名必须要经过作者的明确同意,否则就是侵害作者署名权。

审稿专家在不当署名法律关系中成为责任主体仅限于一种情况,即《界定》在“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中所规定的审稿专家“依据作者的国籍、性别、民族、身份地位、地域以及所属单位性质等非学术因素等,而非论文的科学价值、原创性和撰写质量以及与出版物范围和宗旨的相关性等,提出审稿意见”。这一规定与《界定》关于作者编造身份信息行为相互呼应,如果审稿专家会因为作者的身份地位而提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审稿意见,那么作者会编造身份信息就不难理解了。审稿专家的这一行为虽然没有侵害作者署名权,但却可能成为作者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诱因,所以应当予以禁止。

论文作者之间、作者和编辑者、审稿专家之间的责任划分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和侵权情况与程度进行划分,出版物则可依据责任划分情况对不当署名责任主体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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