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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署名治理方法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版物可沿着这一路径确定和实施治理不当署名的具体措施。确立了不当署名的归责原则后,应重点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是侵权人和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行为人,责任客体是不当署名行为本身,要在归责原则指导下,根据责任客体的不同表现形式来确定责

学术不端署名治理方法研究

既然不当署名的实质是不当行使署名权和因为署名而发生的侵害权利的行为,那么对不当署名的治理路径就应当从此出发,即首先要确保作者正确行使署名权,然后再追究不当署名责任人的责任。出版物可沿着这一路径确定和实施治理不当署名的具体措施。

(一)不当署名的治理路径

1.署名权的正确行使

从正向来说,合法合理行使署名权就不会产生不当署名。由于署名权与作品密切相关,正确行使署名权可以分为在自己作品上行使署名权和在他人作品上行使署名权两种。

所谓自己作品包括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和自己参与创作的作品。在自己作品上行使署名权要遵循署名权一般行使规则。一般行使规则,即一通常不能转让署名权,二不得妨碍其他作者在合作作品上行使署名权,三要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三种规则分别对应了署名权的专属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科研论文还有特别行使规则,即发表科研论文应当署名,国标《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排除了科研论文作者放弃或搁置署名的权利,并且科研作品中的署名不仅是表明作者身份,也是对科研成果优先权的宣示,具有公示效力,显然不能随意放弃。此外,要注意共有作品的署名排序问题,《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所以在共有作品,特别是科研作品上正确行使署名权必须使署名排序符合贡献情况。

在自己作品上正确行使署名权与不当署名中的“删除有资格作者”直接对应,同时也与“署名排序不当”有一定关联。有资格作者无论是被删除还是主动放弃署名,背后都有不正确行使署名权的行为。此外,“署名排序不当”与“编造作者身份信息”还与署名变更相关。署名变更是一种特殊的在自己作品上行使署名权的行为,通常包括作者变更、排序变更和单位、职称等信息变更。作者变更一般被禁止,变更作者属于署名权滥用,可能涉及“删除有资格作者” 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的不当行为。排序变更涉及“署名排序不当”,除非是对投稿时排序不当的纠正,否则不能被允许。作者单位、职称和学历等信息的变更可能是一种事后的“编造”行为,出版物要严格核实。

所谓他人作品包括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作品和自己有一定贡献的作品,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作品上署名,但“自己有一定贡献的作品”则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上述ICMJE的规定,所谓“一定贡献”通常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和咨询等,这与合作创作的贡献不能等同。在有“一定贡献”的作品上署名除了显而易见的不当署名行为(“无资格者署名”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外,还包括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上的署名问题。新《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原第十六条)继续保留了作者对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的第十条也规定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署名权,所以关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应当没有疑义,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不得对组织成员的作品主张署名权。现实中出现的“某某编写组”“某某课题组”的署名并不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害,这其实是一种作者联名的形式,但应在作品醒目处标注组内成员名单,而如果直接以“某某大学”“某某研究所”替代作者在职务作品上署名,则侵害了作者署名权,出版物应予以拒绝。

委托作品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时属于受托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委托作品署名权的归属,学界对此多有争议。从法理角度来说,委托人对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是一种继受取得,而受托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的人身权不能继受取得,如果承认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上的自然人人身权一般无二,则署名权在任何情形下,包括委托作品中也不能转让,但本节已对著作人身权和一般民法人身权做了区分,所以委托作品中的署名权转让问题仍可讨论。委托作品种类繁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大多数委托作品都不能让渡署名权,特别是科研作品的署名权更不能让渡给委托人,因之涉及同行评价和科研成果优先权,而且事关科学研究的公信力,如果让渡会对学术共同体和公益造成损害,同时还会变相允许论文买卖。但某些作品,如委托他人创作的宣传海报、广告词等,在现实中受托人一般不会有署名权保留的需要,包括委托他人代为写作的诉讼文书、讲话报告等一般也是署委托人姓名。此外,汇编作品和无主作品等均应严格遵守署名权排他性规则,即汇编作者不能对汇编作品中的他人作品行使署名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在无主作品上署名。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直接对应“无资格者署名”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两种情形,显然这两类行为对于出版物而言,都是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行为,因为不需要署作者姓名的特殊委托作品(海报、诉讼文书等)一般不涉及出版问题。

2.不当署名的责任追究

根据本节对不当署名的分析可知,不当署名的责任追究是指对不当行使署名权和由署名问题引发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当署名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原《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其第八项的规定,即“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也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应以归责原则为始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64]从不当署名的侵权表现来看,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适用过错原则,即在通常情形下,只有侵权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应承担责任,如故意署他人姓名、疏忽导致漏署姓名等。无过错责任主要存在于合作作品中,如科研论文的通讯作者(通常是实验室的PI),即使其对不当署名没有主观过错,但如果其管理和指导行为与侵权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责任。

确立了不当署名的归责原则后,应重点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是侵权人和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行为人,责任客体是不当署名行为本身,要在归责原则指导下,根据责任客体的不同表现形式来确定责任主体。同时,还要以责任客体的侵权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即根据不当署名行为侵犯的是多人权利还是单人权利,是署名权还是姓名权,以及是否侵犯了多种权益等作为确定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责任承担方式追究责任主体责任的依据。

学术不端的责任是一套责任体系,既有行政责任,也有民事责任[65],不当署名也不例外。不当署名的责任承担方式要区分责任性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处理学术不端的相关法规政策确定,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通报批评、收回资助经费、撤销奖励和称号、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辞退或解聘等责任承担方式。出版物通常不是公权力机构,因而一般只能追究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但可以为有关部门追究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提供证据和帮助。

(二)出版物治理不当署名的程序

规范作者署名行为的两个最重要的维度是作者资格和作者贡献情况。作者资格界定作者的范围,确定了对特定作品拥有署名权的人,作者贡献情况能够确定作者排序并能将各个作者在作品中的权利份额厘清,同时也便于划分各作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作者资格一般要通过定性的方法来确定,而作者贡献度则可以采取更为准确直观的量化方法,所以,出版物治理不当署名的具体措施就可以在署名权的视域下先结合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明确作者资格、作者贡献分类以及作者贡献度的计算方法,然后根据归责原则,基于不当行使署名权的情况和侵权事实,进行追责。由此,本节提出以下治理步骤和措施:

首先,通过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规定作者资格和作者贡献。出版物可以依照我国关于署名权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出版界的统一惯例对作者做出明确界定,界定时还可以借助非作者贡献者的概念来分流作品创作过程中的非作者贡献者。根据不同作品,包括自然科学论文、人文社科论文和著作的特点区分不同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存在的作者贡献类别,比如自然科学论文可以将作者贡献分为研究设计、实验操作、数据收集和分析以及文稿写作四类,人文社科论文则可采用研究思想提供、研究方法设计、资料收集、写作和修改的贡献五分法。出版物可以根据贡献分类事先规定各种贡献的占比,比如规定自然科学论文中研究设计占30%,实验操作占25%,数据收集和分析占20%,文稿写作占25%,再根据各项贡献中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划分各自的百分比贡献度。比如实验操作中有A、B、C等3人参与,A的工作量最大,约占60%,则其在实验操作中有15%的贡献,如果其同时参与了40%的文稿写作,则其最终百分比贡献度为25%。百分比的计算详情可由作者在投稿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附件应由所有作者签名确认。出版物根据作者提供的百分比,可以选用ACI公式等方法计算作者贡献度,将计算结果置于论文结尾处或在著作封底前单列,明确各个作者对作品的贡献价值。

其次,根据举报后调查或出版物主动调查以确定不当署名责任主体。出版物可以设置专用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知情者对于不当署名的举报,出版物在用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当署名嫌疑的作品也可以自行启动调查,调查以确定责任主体为主要目的。在“删除有资格作者”“无资格者署名”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行为中,首先要根据出版物关于作者资格的规定来确定哪些人有作者资格,无资格者显然均属于责任主体,删除有资格作者的作者、同意无资格者署名的作者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的作者也是责任主体。在“署名排序不当”行为中,形成不当排序合意的作者均是责任主体,包括发起者和同意者。“编造作者身份信息”的作者和明知被编造而不反对的作者也是责任主体。在确定责任主体时,要结合归责原则开展,即要查明不当署名者有无过错,如果确实没有过错,比如投稿作者的确不知道某个署名者是否对资料做了统计分析,那么其得以免责,除非该投稿作者同时是通讯作者或项目负责人的时候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需承担责任。

再次,依据署名权划分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责任。一般而言,尽管不当行使署名权和侵害署名权行为往往会出现在同一个不当署名行为中,但侵害署名权比不当行使署名权行为的责任更大,如果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没有署名权(不具备作者资格),那么其行为更恶劣。侵害署名权行为也可以进行内部划分,侵害多人比侵害一人严重,侵害权利份额大的作者比侵害权利份额小的作者责任重。基于这样的原则,出版物在划分作者责任时,应当首先看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是否有作者资格,有资格的有可能同时涉嫌不当行使署名权和侵害署名权,无资格的虽然仅涉及侵害署名权,但责任更大;再看不当署名责任主体侵权人数的多寡,如在共有作品中侵害了多人的署名权还是仅侵害了一人的署名权;然后看侵权情节,如完全不顾作者贡献情况,凭自己意愿排列作者顺序,将贡献大的删除出作者名单或将其排列在后比将贡献一般的删除或排列在后的责任大,且发起不当排序者比同意不当排序者责任大;最后看不当署名责任主体侵权种类的多少,如仅侵害其他作者署名权,还是既有侵害署名权还有侵害编辑权利或他人姓名权等。

最后,根据责任划分情况确定追责方式。出版物所能采取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请求赔偿和赔礼道歉、公告作者不当署名行为、告知作者单位和撤稿等,各种追责方式既可单独采用,也可同时采用,如何采用主要根据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和主次而定。对于严重侵害多人多种权利的责任主体,或者多次出现不当署名行为的责任人,出版物可以采取上述全部追责方式,并可协助被侵权人向不当署名人追责。

(三)出版物治理不当署名的具体措施

出版物不享有公权力[66],对于学术不端责任人难以实施强制惩戒,所以,预防是出版物应对不当署名的基本选择,在预防的基础上,出版物可以在权利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出版物应对不当署名的策略主要是预防教育和责任追究两种。

出版物没有义务对作者进行预防教育,但可以在投稿过程中设置善意提醒,比如在投稿须知中告知作者应当正确行使署名权,不得侵害他人署名权,同时,出版物应在版权转让协议中对署名权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出版物虽然很难对作者进行强制惩戒,但在权利范围内,出版物可以对作者采取警告、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刊物中公告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单位以及撤稿等措施,这些责任追究方式的选择应当视作者学术不端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在不当署名中,出版物比较容易发现的是编造作者身份信息行为和买卖署名行为两种。作者编造的身份信息可能会有较为明显的漏洞,比如年龄和职称不对应、姓名和性别不相符、工作单位和学历不合理等;买卖署名的文章有可能是一文多卖,由于卖出的论文往往会投向用稿范围和宗旨与论文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出版物,所以同一出版物可能会多次收到同一篇论文,但同一论文的署名却不同,在这种情形下,出版物基本可以判定该文存在买卖署名或者代写的行为。除了这两种行为外,其他不当署名行为出版物都很难发现,且出版物通常也不具备对投稿论文进行调查取证的现实条件,所以为了防止学术不端,出版物可以设置举报邮箱,接受知情人的举报,从而发现可能存在的不当署名行为。

出版物对于除名者、挂名者和邀请挂名者、请求挂名者和同意挂名者、冒名者和未表示反对的被冒名者、主动和故意参与排序不当的作者、买署名者、编造作者身份信息者和同意被编造者均可视其行为情节和后果予以追责。在追责的同时,出版物还可以通知署名权受到侵害的作者,而对于冒名行为,出版物则可以告知被冒名者其姓名权被侵害的事实。在选择责任追究方式时,出版物要了解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情况,即责任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和主次情况。在除名行为中,将主要贡献者除名的除名者比将一般贡献者除名的除名者侵权性质更恶劣,因而责任更大;在挂名行为中,邀请挂名者显然比同意挂名者责任更大,被邀请挂名者比请求挂名者责任更小,在邀请关系中,邀请挂名者承担主要责任,被邀请挂名者承担次要责任,在请求关系中,请求挂名者和同意挂名者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在冒名行为中,冒名者责任比知情而不反对的被冒名者责任大,且冒名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排序不当中,不当排在前面的比排在后面的责任大,指示不当排名的比同意不当排名的责任更大,且前者应负主要责任;在编造身份信息行为中,编造者比同意编造者责任大,同意编造者承担次要责任;在买卖署名中,由于出版物无法直接追责卖方责任,因此对出版物而言,不存在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问题,但出版物可向相关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出版物应当以较为严厉的措施追究主要责任人和责任更大的责任人的责任,比如拉入黑名单,通知其所在单位等,而对于其他责任人,出版物则可以采取警告或在刊物中公告其不当行为的方式追究责任。

编辑者是出版物的工作人员,出版物享有对编辑者的内部管理权,所以出版物既可以对其进行预防教育,又可以根据情况追究其责任。预防教育的措施无须细谈,主要是通过专题讲座、政策阐释和案例警醒等手段开展,但预防教育的一个关键点是要让编辑者切实了解不当署名的含义、内涵以及各类表现形式,然后在此基础上教育编辑者如何避免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不当署名中的编辑者责任追究主要发生在匿名审稿中编辑者透露作者信息行为后,当编辑者与作者串通后告知审稿专家作者信息后,出版物可对编辑者做出内部处理。而如果编辑者是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信息透露给审稿专家的,出版物还可以及时通知作者,告知其署名权被编辑者侵害的事实。

审稿专家与出版物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尚无定论,但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审稿专家和出版物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出版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稿专家应履行避免学术不端的相关义务,就不当署名而言,合同应约定审稿专家只能基于论文的价值、意义、质量和是否原创等方面提出审稿意见,并且这些审稿意见的形成应当与作者身份毫无关联。如果审稿专家违背合同义务,那么出版物有权对审稿专家进行民事方面的责任追究。此外,合同中也应写明如果审稿专家违反学术规范而构成违法行为,出版物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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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柳励和:《论学术论文的署名权》,载《图书馆》2009年第2期,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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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王少、孔燕:《科研不端责任承担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8期,第1360-1365页。

[66]王少、孔燕:《科研不端责任承担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8期,第1360-1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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