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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及法规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及法规

1.保险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合同及分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种。

3.建设工程保险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较多。建设工程保险属于商业险种,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他还有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因在建工程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一旦发生损失,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开设这一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②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③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a.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b.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www.xing528.com)

④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⑤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由于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现代工业的机器设备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操控的时代,机器设备工艺精密、构造复杂,技术高度密集,价格十分昂贵。在安装、调试机器设备的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保障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①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②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4)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对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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