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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工、核验及重新办理批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延期开工、核验及重新办理批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

1.有效期和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有两种情况: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要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查看工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www.xing528.com)

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的规定

《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是施工许可制度的特殊情况,一般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审查和管理更应该严格。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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