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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现象已不多见,但在联合共同承包和分包工程活动中依然存在此类问题。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目前,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现象已不多见,但在联合共同承包和分包工程活动中依然存在此类问题。

(1)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27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https://www.xing528.com)

(2)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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