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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和分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1499.2表示标准发布的顺序号,2018表示2018年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和分类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造成恶劣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③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④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⑤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根据内容划分。(www.xing528.com)

①设计标准: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②施工标准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③建设定额: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3)按属性划分。

①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②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③工作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等。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推荐性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18)。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1499.2表示标准发布的顺序号,2018表示2018年批准发布。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各行业有各行业的标准代号,表8-1是我国部分行业的标准代号。如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例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和《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2008)。

表8-1 部分行业的标准代号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例如《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DB 21/T 1304—2012)(注:这里的“21”代表辽宁省地方标准代号)。

(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标准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如《预应力钢丝和钢绞线用优质钢热轧盘条》(Q/ASB 136—2004)。

4.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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