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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査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规定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目前,有关部门或单位利用其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指定生产厂家或产品的现象较多,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采用,就在竣工验收时故意刁难或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www.xing528.com)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査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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