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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下的司法意识形态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下,司法克制主义是司法主导性意识形态。在美国,司法克制主义是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联系起来的。桑斯坦在描述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司法能动性限度问题上的策略时提出了“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概念,司法的最低限度主义指法官尽量避免宽泛规则和抽象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对解决特定争议确有必要的事情上。

国家治理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下的司法意识形态

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下,司法克制主义是司法主导性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持尊重和谦抑的姿态,将法律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角色,回避解决与司法角色和能力不相称的政治社会问题[12] 司法克制主义者认为,法官把法律规则放到最高的位置、表达对法律的忠诚是其职业道德最主要的内容,而法律是客观存在的“现成”之物,法官要做的就是去发现、解释和服从法律。[13]美国大法官布兰戴斯对司法克制主义作了简明而通俗的解释,“我们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无为”[14]

在美国,司法克制主义是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联系起来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成立之初的十几年没有裁决过任何国会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宪无效,甚至拒绝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15] 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开司法审查的先河,但在其后的近一个世纪内,最高法院仍然秉持司法克制主义姿态,对立法权和行政权持尊重态度,法官们把适用议会立法奉为己任,认为“只有当有权立法的机构不仅犯了错误,而且犯了极为明显的错误——如此明显,以至于不再受到理性质疑,法院才能拒绝适用法案”[16]。即便在立法错误十分明显的情形下,法官们也严格按照宪法字面意义进行解释,司法审查也不过在贯彻制宪时代人民的多数意见而已,“最高法院不过是一部清晰明了的联邦宪法的被动传声筒而已”[17]。桑斯坦在描述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司法能动性限度问题上的策略时提出了“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概念,司法的最低限度主义指法官尽量避免宽泛规则和抽象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对解决特定争议确有必要的事情上。最低限度主义恪守司法判决 “窄” 和 “浅” 原则:“窄”指只对案件作出判决而不制定宽泛的规则,法院拒绝对那些尚未成熟到可以司法解决的案件进行听审,避免对宪法性问题作出判断,法院严守遵循先例原则,不随便发表“供参考的意见”;“浅”指法官尽量避免提出一些基础性的原则,而是试图就某些深刻问题提供持不同意见者均能接受的东西,从而达致“不完全的理论化合意”[1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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