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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员选任:国家治理语境下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9] 宋代苏轼 “读书万卷不读律” 之说也可以证明司法官员不注重法律,明清八股取士更无官员注重阅读律典。因此,融汇古代经史的儒学一直贯穿于两汉以后的中国历史,中国古代的官吏选任制度一直以经学和文学为其主要内容,律学在中国古代与经学、文学相比,只能处于附属地位,司法官员专门化、职业化的司法能力和素质远未形成。

当然,历朝历代不乏一些针对司法官员的专门规定,如商周根据德行标准选拔司法官员,如商朝把“政务、理民、执法”作为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标准,西周以“三俊”德行标准[7]作为司法官员选任的前提,以免任用奸佞之辈决狱断案;秦朝强调“以法治国”,官员大多从熟悉法律的刀笔吏起家,而他们是否明了律令则是区分“良吏”与“恶吏” 的重要标准之一;唐科举设有“明法”科,司法官员委任需要进行理论性律义和实际性案例操作的考试;宋代多次下诏要求臣僚“习读法令”,在选任司法官员时把法律考试作为重要内容,如宋神宗规定进士必须经过“试法”才能授官。但是,汉武帝独尊儒学后,经学、儒学一直在科举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分量,唐朝科举“以诗赋取士”主要限于中唐以后不到两百年的进士一科,整个唐代的明经、三传等科以及“天宝之季”以前的进士科,经学或以经术论时务的策问都占主要的地位,宋元以后科举以经学为里、文学为表,明清八股取士一定意义上也是以经学为内容,以文学为形式。[8]唐宋虽有明法科,但不为时人所看重,其“书判”流于形式, “这种书判,讲究辞章,注重用典,却不必具引律文,照顾现实。其为司法文书是虚,经营文章是实”。[9] 宋代苏轼 “读书万卷不读律” 之说也可以证明司法官员不注重法律,明清八股取士更无官员注重阅读律典。因此,融汇古代经史的儒学一直贯穿于两汉以后的中国历史,中国古代的官吏选任制度一直以经学和文学为其主要内容,律学在中国古代与经学、文学相比,只能处于附属地位,司法官员专门化、职业化的司法能力和素质远未形成。(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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