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联动不协调
当前,我国应急处置效率低下多是由于参与主体之间沟通不畅、衔接断裂所致,以下将以南方雪灾事件进行佐证。第一,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及时、指令上传下达耗时走样,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导致行动小组“不作为”“慢作为”或“重复作为”“冲突作为”。例如,铁道部(原)与广东省政府就曾因旅客运送问题产生过激烈的冲突。第二,相关负有应急处置义务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为”。例如,南方雪灾事件中,电网企业在抢修受损电力设施时,由于存在道路损毁或无路可通的情况而不得不重新开辟道路,从而占有和破坏了一些耕地、林地和树木。然而,行政应急法并未赋予电网企业享有对这些财产行使紧急征用的权力,在雪灾结束后,我国两大电网企业(中国国家电网和中国南方电网)因此招致了大量的民事赔偿诉讼。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这种“有责无权”的法律架构,会使这类主体在突发事件面前表现出踟蹰不前、犹豫徘徊,极大地削弱了应急救援处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公民、法人、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力量时常因遭受政府排斥、组织不力等原因而“不知何为”。例如,一些地方“捐赠物资很多都顶到了天花板,但都成包成包地没开封,而就在这些捐赠物资旁边,很多妇女和老人都盖着单薄的床单席地而眠”。[65]沟通不畅、组织不力使得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显得混乱无序,不但浪费资源做无用功,还浪费时间,错失了抢险施救的最佳时机。
(二)物资储备不充分
在南方雪灾事件中,江西九江大桥的车辆积压在桥上三天都无法疏散,根本原因就在于整个江西省高速公路只配有一台铲雪车;大量乘客滞留机场而长沙黄花机场被迫关闭,原因则是因为没有配置除冰车;一些地方用工业盐除冰的做法,也是在缺乏融雪剂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对比之下,浙江、江苏等地因采用了一批新型专业化军用装备:用装载机斗齿和推土机铲刀多角度破冰,将用于重装备洗消作业的射流车用以消融路面冰雪,在机械除雪和人工清理的配合下,华东几省的交通得以快速恢复。[66]在汶川地震救援处置中,专业工具与特种装备从整体上来看是十分匮乏的。除了少数专业地震救援队伍配有如液压扩张钳、生命探测仪等先进仪器装备以外,大部分救援队伍使用的都是极其原始的救援工具,如十余万军队救援力量就是用铁锹实施救援的。[67]此外,从国家安监总局通报的数起因施救不力的案例来看,缺乏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监测设备、检测仪器等通常是造成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增加的主要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应急器械设备的匮乏和落后,常常使应急处置“难于无米之炊”,拖慢了节奏,影响了效果。
(三)专业应急机构发展不健全
应急队伍建设是成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我国当下应急救援执行机制运行不畅也折射出队伍建设的缺失。首先,我国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不足,许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成本问题而没有建立专门的救援队伍,也没有配备兼职救援人员。即便建有专业的救援队伍,人员素质往往也参差不齐。例如,天津港爆炸事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其实是隶属于企业的专职队,与公安消防并非一个系统,编制上也不属于中国消防系统,队员们的薪水实际上是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即多为合同制用工,合同一般一年一签。“合同制队员基本上来自农村,年纪轻,社会经验少,大多抱着出来玩玩、开开眼界,干个两三年再另谋职业的想法。”[68]公安部消防局宣传处副处长也表示,他们目前在体力、知识和技能上尚无法与专业的消防队员相提并论。[69]再如,据统计,汶川地震中专业的地震救援队伍人数仅5257人,这其中还包含有281人的俄、韩、日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外援力量,余下约13万的救援者几乎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救援训练,救灾能力明显力不从心。[70]
其次,我国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较为注重体能,而技能则摆在第二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过于关注救援处置的外在形式,如行动上是否表现得积极勇敢,相较之下,对于救援处置的内在本质——控制事态、降低损害并防止衍生灾害的实际效果则显得有些忽视,似乎在现场只要不闲着,越忙越累越是英雄。“为什么跟国外的消防员相比,我国牺牲的消防员都那么年轻,没有经验,比例比平均水平要高,是不是没有评估准确风险就直接勇敢地进去了,是不是过于强调勇敢和献身精神而忽略了技术因素和职业水准。”[71]在天灾人祸面前,舆论潮水般的正面报道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就连政府部门都沉溺在感动的氛围中,而很多知识技能的短板也就此被遮盖了。一位资深消防员表示,这种训练模式“虽然提高了消防员的体能,但却经常出现火场上受大伤而训练场上出伤残的情况”。[72]
(四)应急处置方式不合理
1.处置方式错误
例如,在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抢修过程中,由于污水呈酸性,需要倒入石灰和片碱与之中和。片碱学名为氢氧化钠,具有高腐蚀性。据一位卫生系统人士介绍,将片碱倒入不断流动的江水中,不但不会起到中和作用,还会造成二次污染,“他们根本就不懂”。[73]再如,在南方雪灾事件中,某些省份过早关闭高速公路,导致路面积雪不断加深并冻结为厚重的冰层,难以清除,反而加剧了道路的拥堵。[74]部分地区电网企业在对电网铁塔除冰时,竟先从铁塔底部开始除冰,使得塔架重心上移,加速倒塌。无数的案例已多次证明一个事实:方法错误、举措失当不但无法有效平息事态,还会加剧恶化。(https://www.xing528.com)
2.处置方式缺乏长远考量
例如,部分地区因缺乏专门的融雪剂而不得不用工业盐进行除冰,效果不好不说,还使得周边的农作物和植被遭受污染,出现“盐灾”。[75]救援处置只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全局性问题缺乏长远考量,或许是在事发当下迫于情势而不得不作出一些无奈之举,如在缺少专业设备的情况下,选择用推土机、铁铲等非专业工具进行除冰,即便知晓这种工具会对路面造成破坏,但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做法也算是合理的。但是像紫金矿业中用片碱中和酸性物质并刻意隐瞒媒体、群体性事件中动辄将军警推到第一线,通过投掷震爆弹和催泪瓦斯等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强行驱散过激人群等做法,都是典型的短视行为,或许能平息本次事件,但也为将来埋下了隐患,可谓“按起葫芦浮起瓢”。
3.处置方式不精细
例如,“7·21”北京暴雨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主体就有几点因细节把控不当而饱受诟病。一是在暴雨造成交通瘫痪时,机场高速收费站不顾排队车辆熄火的危险,照旧“一丝不苟”地收费。二是许多车辆因路面积水导致熄火“趴窝”,车主们无奈之下将车推到“尽量不碍事”的路边,准备等雨停后拖车救援,但在22日上午,不少车主发现被贴条了。[76]三是北京市红十字会向遇难者家属索要620元的运尸费。这些做法都因缺乏人情味而让人们在无情的暴雨灾害面前再次感到心寒。
(五)危机沟通不真诚
我国在经历“非典”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后,信息公开之于应急救援处置的重要意义已成共识,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已大有好转。但是,受“信息公开可能造成社会恐慌”这种传统行政管理思维惯性的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施行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反复。总体上来说,信息公开分两种面向:一为应急主体内部之间,二为应急主体与外部公众之间。前者可视为应急联动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上文已有论及,笔者在此将着重阐述后者。
知情权是具有宪法地位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论普通事件还是突发事件,公民的知情权都是不可被剥夺的,这是一个基本前提。进一步而言,突发事件关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因而,事件越是紧急,越是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公众。可见,以信息公开易引发恐慌、不利于应急管理为由封锁、压制消息,从而侵害公民知情权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政府对各类流言不够重视,置若罔闻,不及时公开信息、不及时澄清谣言,使谣言跑在了真相的前面,最终导致事件升级,发展到难以控制的程度,这样的错误我们犯过太多次。无数的教训告诉我们,政府信息“留白”太多,只会给谣言提供滋长的温床。谣言的传播公式可以帮助我们解答其中缘由:R(流言的强度和流布量)=I(重要度)×A(暧昧度)[77]。若事件的重要度与暧昧度之中有一个要素值为零,谣言就会消失。但是,就突发事件而言,其重要性不可能为零,因而只能在暧昧度或模糊性上下工夫。只有全面公开信息,才能保证事件的暧昧度降到零,才能彻底清除谣言。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有事件公开将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自身政绩等担忧和顾虑,究其根本,还是源于根深蒂固的“本位意识”,认为政府才是应急管理的主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众只是管理的对象,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观念忽视了公民的国家主人地位,狭隘地解析了“以人为本”应急管理原则的真正内涵,表现出来的行为自然就是草率地开一开新闻发布会、敷衍地答一答记者提问,把行政应急法规定的信息公开程序变成走一走过场的作秀,而面对民众真切关心的实质性问题,要么是装聋作哑、三缄其口;要么是采用否认策略或“替罪羊策略”——“不知情、不清楚”“责任人是我单位的临时工”;要么是“打太极”“踢皮球”“官话套话”——“暂时还不知道”“目前正在在调查”“这个问题不该本部门管”;要么则是态度粗暴——“无可奉告”“严正声明”;甚至有些新闻发布会根本不设置提问环节,提早买通媒体给“封口费”等做法也不在少数。赫伯特·西蒙认为大部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会在行动中表现出情绪化或非理性。[78]事实上,公众对突发事件的社会认知出现偏差正是由碎片化的信息所引发——公众对情景的识别并不是基于整个情景的俯瞰,而是“以某一个独立的刺激物为基础”[79],因而无法做到理性的审慎思考和逻辑推断。有学者更是提出,公众的负面情绪(害怕、愤怒、不安等)是信息零碎带来的不确定性的产物之一,这种负面情绪会激发人们进一步探求真相,进而刺激媒体的使用量。[80]这种观点也恰好以信息公开为主线,将行政机关与媒介平台串联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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