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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及其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1.商业银行破产具有公共性和传染性。商业银行的破产并非只对银行自身的生存与淘汰产生影响,银行为国家社会经济运行提供的金融业务决定了其经营状况涉及公共利益。(二)设立商业银行特殊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1.商业银行破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行政干预的力度大,建立商业银行特殊破产制度有利于适应商业银行区别于普通企业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及其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1.商业银行破产具有公共性和传染性。在当今社会,比起与普通企业破产之间的共性,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更为明显和突出,也更值得探讨——研究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之处是建立一个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法体系的基础。商业银行的破产并非只对银行自身的生存与淘汰产生影响,银行为国家社会经济运行提供的金融业务决定了其经营状况涉及公共利益。一旦在公众视野内暴露经营困境或支付风险,会大大影响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伴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银行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只会传播得越来越快,传播的广度也在不断扩大,更容易引发社会的过度恐慌,会影响银行未来的融资难度与资金恢复。基于理性或不理性的判断,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下降,可能诱发挤兑风潮,加之挤兑的传染性,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会产生其他银行接连挤兑的恶性反应,系统性风险升高,以至于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影响银行所在地区或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甚至演变为更大范围的国际性问题等。

2.商业银行破产的程序不同于普通企业。与普通企业不同,银行想要进入破产程序需要经过更加谨慎和繁杂的步骤。由于银行不同于普通企业的特殊性,其破产的处置流程也被赋予了特别要求。关于银行破产程序完善的讨论将在本节第四部分具体展开。

3.商业银行破产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普通公司破产法的目标是最大化破产人的资产,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实现债权人利益公平分配,完成企业的市场退出;而商业银行破产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于银行破产目标的描述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条也提出了“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即便是在银行破产阶段,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依然是重要目标。

(二)设立商业银行特殊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www.xing528.com)

1.商业银行破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系统性”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一个事件能够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功能与效果;二是指一个事件让看似不相干的第三方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27]国际清算银行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金融体系内部一些或者全部机构出现损失后导致金融服务被破坏的可能性,而且该风险可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28]。对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内涵的讨论始于20世纪90年代,Bartholomew和Whalen将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定义为某个事件或者宏观冲击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29]。我国有学者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整个金融体系崩溃或丧失功能的或然性”[30]。系统性风险具有强隐匿性、积累性和传染性,对国际金融体系和全球实体经济都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效应,且不能通过一般的风险管理手段相互抵消或者削弱,即只能防止其积累乃至爆发,但是不能根本消除。系统性风险不同于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或个体风险,而是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成因也更加复杂;但是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或个体风险又有可能通过金融体系中的复杂网络“传染”给其他机构,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概念的强化和应用将极大深化人类对金融危机的认识,这一转变使得金融危机从一个突发的风险事件,演变为一个监管机构可以日常持续监控的对象,使得人们有可能通过关注和评估系统性风险的严重程度动态评估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进而采取相应应对之策,具有里程碑意义[31]

与一般的银行风险相比,系统性风险具有长期隐匿的特点,平时较难被察觉和评估。其一旦积累至爆发后则会迅速变成系统性危机,极具传染性和破坏力。具体而言,首先,系统性风险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涉及主体包括整个银行体系的所有使用者和所有金融中介机构,由于银行业复杂的金融关联,银行、住户、公司建立了紧密的信贷联系,少数银行机构遇险或受到宏观经济的冲击会产生连锁反应,从而使危机通过银行系统迅速传播;其次,系统性风险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国际经济环境变化、股票外汇市场价格联动以及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交易的高科技程度都加大金融风险受到的冲击及其连锁反应的速度和广度增加;再次,随着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互动关系的增加,系统性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性大大增强,一国银行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其他健康银行也陷入风险甚至是危机;此外,系统性风险的危害会导致国民财富的净流失,对市场的信心打击巨大,具有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最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具有较大难度,首先表现在评估上的困难,需要监管理念和方式作出根本性的改变[32]

2.设立商业银行特殊破产制度具有优势,采取单独立法模式的理由具体如下:一方面,普通企业破产法是针对一般企业设定的破产程序,不可能专门规定银行破产中的特殊问题。银行破产确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破产的特点,这种内在的特殊性决定了要对银行破产单独立法。另一方面,采用在银行法中对银行破产特殊性问题做出规定的模式不尽合理。这是因为银行法作为市场主体法却将银行破产程序等问题全部规定下来。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行政干预的力度大,建立商业银行特殊破产制度有利于适应商业银行区别于普通企业的特殊性。同普通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比,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专业性、程序的便捷性等优点更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资产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使“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和经营价值得到更好的保护,有利于使问题商业银行的问题得到快速解决,在处置问题商业银行破产事宜时更为专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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