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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助您规范建设工程投标,快速搞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如果因为未能规范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助您规范建设工程投标,快速搞定!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才可以直接发包。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本条规定的“公开”,是指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要公开,招标人应当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刊发广告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并在公开提供的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人都能有机会参与投标竞争。同时,招标投标的程序要公开,包括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投标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地点以及评标与定标的标准、方法等,都应当公开透明,以便各方面监督,不允许进行“暗箱操作”。

本条规定的“公平”,是指招标人平等地对待每一份投标,投标人也要以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证竞争的平等。

本条规定的“公正”,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文件和程序办事,严格按照既定的评标标准定标,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不得厚此薄彼、明招内定。

招标投标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作为招标方或者委托中介机构,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如工程内容、主要技术条件、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等,但不标明工程的造价,通过这些行为表明发包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响应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活动。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具有显著的优越性:(1)从发包人的角度来说,可以综合比较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从中选择技术力量强、质量有保障、具有良好信誉且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作为承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从而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2)从承包人的角度来说,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可以获得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防范建设工程领域发生的行贿受贿等行为。(www.xing528.com)

在此需要明确哪些工程是强制性招标项目。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应当从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两方面来进行判断,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应当遵守法律关于招标投标的强制性规定,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民法典有关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基本民事制度的规定,建筑法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的规定,城乡规划法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除此之外,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不具有承建招标工程资质的建筑企业订立的合同,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等都属于无效合同。

如果因为未能规范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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