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道隧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合作案例

道隧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合作案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案涉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道隧公司主张的投资款实为五台工业园管委会应向道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同时,因五台工业园管委会未履行招标义务致使合同无效,亦未依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道隧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五台工业园管委会为过错较多的一方,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五台工业园管委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道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道隧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合作案例

法律适用导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未经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就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或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后又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亦因违反招标投标的规定,中标应属无效。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审理认为:1.《协议书》效力问题。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五台工业园管委会未经招投标程序,与道隧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协议书》并开展施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4年)第1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同时,五台工业园管委会在各部分工程施工完毕或施工过程中,又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与道隧公司及鑫磊公司签订了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规定,中标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www.xing528.com)

2.资金占用损失问题。因案涉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道隧公司主张的投资款实为五台工业园管委会应向道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同时,因五台工业园管委会未履行招标义务致使合同无效,亦未依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道隧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五台工业园管委会为过错较多的一方,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五台工业园管委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道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起付时间,因《协议书》无效,一审判决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第(一)项以各部分工程交付之日为起算点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亦无不当。一审判决在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时,存在将部分在后付款预先扣除导致利息计算基数错误、个别时段起算点错误、部分利率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符等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3.奖励、滞纳金问题。关于道隧公司主张的奖励、滞纳金,如前所述,《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奖励、滞纳金的约定亦非结算和清理条款,一审判决未予支持道隧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