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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告诉您如何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105万元管理费是中民建公司与胡某雄签订合同后,胡某雄即支付中民建公司的。中民建公司亦承认这个100万元管理费与胡某雄没有任何关系,是十六化建公司对中民建公司的补偿。胡某雄组织几十名民工施工,最终完成了挖运工程,且验收合格,其理应获得施工的劳务费。而非法转包的中民建公司在收取的胡某雄105万元管理费被收缴后,仍然获得了十六化建公司补偿中民建公司的100万元管理费,势必造成新的不平衡,激发新的矛盾。

民法典告诉您如何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法律适用导读

合同无效,管理费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基于利益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的考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本案中,105万元管理费是中民建公司与胡某雄签订合同后,胡某雄即支付中民建公司的。此外,《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十六化建公司收取中民建公司管理费130万元,但双方结算时除去工程终审金额630万元外,十六化建公司又补给中民建公司管理费100万元。实际上,中民建公司除了已经取得胡某雄上交的105万元管理费外,还另外从十六化建公司获得管理费100万元。中民建公司亦承认这个100万元管理费与胡某雄没有任何关系,是十六化建公司对中民建公司的补偿。胡某雄组织几十名民工施工,最终完成了挖运工程,且验收合格,其理应获得施工的劳务费。如果将该105万元管理费予以收缴,则胡某雄仅得525万元劳务费,与其付出的劳动不相符。而非法转包的中民建公司在收取的胡某雄105万元管理费被收缴后,仍然获得了十六化建公司补偿中民建公司的100万元管理费,势必造成新的不平衡,激发新的矛盾。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在中民建公司与胡某雄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书》因中民建公司非法转包而无效的情况下,判令中民建公司将实际施工前便已经收取的105万元管理费向胡某雄予以返还,而非予以收缴,充分考虑了司法解释本意和本案具体情况,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上述抗诉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符合本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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