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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分享:鸿基公司与西部公司合作方案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导读由于工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规划许可证,亦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因工程最终的回购资金体现为国有资金,有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及延期还款合同均无效。本案争议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为道路工程,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案涉工程未取得合法手续,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案例分享:鸿基公司与西部公司合作方案

法律适用导读

由于工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规划许可证,亦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因工程最终的回购资金体现为国有资金,有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及延期还款合同均无效。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为道路工程,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案涉工程未取得合法手续,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均需要进行招标投标。本案所涉及的工程为基础设施工程,双方订立合同时预估的造价为2400万元,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此外,从案涉合同约定的政府一次回购以及西部公司的陈述可以看出,案涉工程虽然是以西部公司名义作为发包方,但政府是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使用的回购资金最终体现为国有资金。如果放任此类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而任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包括滞纳金、投资回报在内的合同条款,有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还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双方约定延期还款协议与建设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从当事人真实意思看,双方对延期还款协议设定了效力性条件,即该补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应保持一致。故法院在确认建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亦不能单独认定延期还款协议有效。

综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工程的相关合同,无论是基础的建设合同还是属于补充合同的延期还款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竣工验收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双方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同时双方还约定鸿基公司自愿将工程施工费按审定价让利3%。故本院参照上述约定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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