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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指导: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加之,胡某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谭某个人。谭某请求胡某立即退还保证金400000元,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谭某、胡某之间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指导: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律适用导读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争议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时,明知资金来源是国家政策性拨款、社会筹资。本案审理中到一审辩论终结时,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胡某仍未取得案涉项目工程立项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www.xing528.com)

谭某、胡某签订的《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谭某承包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碑陈公路所占路段附属工程:水沟、护坡、堡坎、涵洞。该合同涉及工程项目因无政府对该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前提不合法。加之,胡某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谭某个人。故谭某、胡某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现谭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谭某、胡某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胡某没有法律根据占有谭某的财产。谭某请求胡某立即退还保证金400000元,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谭某主张胡某自签订合同三个月后按月利率2%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第一,谭某、胡某在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中第10条有明确约定;第二,胡某在不能通知谭某进场施工时,分别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0日、2018年2月15日,已按月利率2%给谭某3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共计28000元;第三,2017年9月13日,胡某与谭某算账确认拖欠资金占用利息,亦是按照月利率2%计算。谭某、胡某之间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关于谭某对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胡某辩称的因政府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是谭某自己不愿意进场施工;胡某愿意退还谭某保证金,但不愿承担谭某资金占用利息的意见,胡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主张,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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