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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揭秘:周某、禤某与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案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曹某的诉求及其庭审请求,应定性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因此,周某应对曹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其应承担曹某损失40%的责任。对于曹某的损失,根据其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范围,参照《广东省2018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合计430181.62元,由周某、禤某各承担172072.65元、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86036.32元,周某、禤某、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揭秘:周某、禤某与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案

法律适用导读

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问题负有随时检查和监督管理或者监理的责任,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发包人未完全及时尽到现场检查和监督义务与承包人施工行为造成的安全、质量方面的损失有一定关系,故应对此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定性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至关重要。根据曹某的诉求及其庭审请求,应定性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所谓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他主体对其所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责任人管理、适用、支配下的任何财物,本案中的涉案爆炸水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本案中的水表爆炸,造成曹某受伤,符合物件致人损害的条件,那么该案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水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涉案的爆炸水表位于金汇湾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内,是周某所安装的分表,供周某等施工人所使用,周某作为安装人及使用人,应对其所安装的水表进行妥善的管理及积极的维护直至其所完成的工程交付其雇用者禤某验收完成为止。因此,周某应对曹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其应承担曹某损失40%的责任。周某辩称水表爆炸难以排除是曹某的个人过错所导致,因物件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不同,行为人的过错无须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中,曹某在正常使用水龙头的过程中,水表发生爆炸,周某既没有证据证明曹某的使用行为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自证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及维护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于周某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周某辩称此次事故有可能是属于水表的产品责任,但本案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周某若认为存在其他责任人的,可另行起诉。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禤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金汇湾一期景观工程发包给禤某承包,禤某承建的金汇湾一期园林景观工程的部分楼梯工程由周某组织建造。涉案的爆炸水表就位于金汇湾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内,属于禤某的施工范围,禤某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即周某所购置和安装的自来水计量表,质量审查不严,亦存有过错,周某、禤某的共同过错造成自来水计量表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曹某身体损伤,禤某负有一定的责任,亦应承担曹某损失40%的责任。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总发包方,应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的管理及监督,但其把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禤某进行承建,存在部分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7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的规定,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是具有监督权的。此次爆炸的水表,虽为周某所安装,但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对整个工程尽到妥善的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对相关承建人员的资质尽到必要的审查责任,致使周某安装的自来水分表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曹某身体损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曹某损失20%的责任。对于曹某的损失,根据其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范围,参照《广东省2018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合计430181.62元,由周某、禤某各承担172072.65元、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86036.32元,周某、禤某、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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