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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承包人未按时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解决方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负有通知发包人检查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可能承担顺延工期、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民事责任。及时检查隐蔽工程不仅是发包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建设工程承包人未按时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解决方法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798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隐蔽工程隐蔽前检查的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负有通知发包人检查的法定义务;(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可能承担顺延工期、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民事责任。及时检查隐蔽工程不仅是发包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隐蔽工程的范围不同。以常见的房屋建设工程为例,隐蔽工程一般包括地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工程、地板基层、护墙基层、门窗套基层、吊顶基层、强电线缆、网络综合布线线缆,例如网线、电话线、监控线和电梯通话线等。因此,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隐蔽工程是完工后将被后续其他工程内容或者自然物质掩埋、覆盖、遮蔽、封闭,而无法或者难以被重新暴露、检查、整修的工程。隐蔽工程因其完工覆盖后无法或不易检查的特点,容易出现难以补救的工程质量问题。

如果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后,已经进行其他工程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隐蔽工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发生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很难通过现场勘察进行核实。即使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往往也只能通过破环性勘察才能得出鉴定意见,必然会对工程造成巨大损失。此外,当采用按实际工程量计价的工程款计价方式时,隐蔽工程所涉及的工程量如果不能在隐蔽之前被核实确认,日后也将形成工程计量和计价争议。

隐蔽工程的检查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一般的施工合同为例,实践中隐蔽工程的检查一般由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程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没有明确约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由承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2)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3)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4)如果隐蔽工程经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修复,并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重新检查;(5)隐蔽工程经监理人或者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能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并继续下一步工程的施工。(www.xing528.com)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如果隐蔽工程尚未覆盖,发包人随时有权检查该隐蔽工程,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2)如果隐蔽工程已经覆盖且难以剥露重新检查,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无法查明的,承包人应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的工程价款无法确认的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此外,由于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工程后续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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