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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您处理建设工程问题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旅游基地因不具有相关的开发建设资格,故将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登记为鲸园公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鲸园公司存在上述过错基础上,判令鲸园公司对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鲸园公司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教您处理建设工程问题

法律适用导读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是否为优良工程,福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优良奖问题。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www.xing528.com)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旅游基地因不具有相关的开发建设资格,故将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登记为鲸园公司。鲸园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旅游基地作为发包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鲸园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表明旅游基地并未将其对工程组织验收的权利委托鲸园公司。鲸园公司在未经旅游基地同意情形下,单方向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报质量评定等级,侵害了福利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导致质监站对该工程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鲸园公司依照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主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优良,福利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优良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令鲸园公司、福利公司按照3∶7的比例分担工程延期损失是否正确问题。本案查明事实表明,在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并未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鲸园公司单方申报竣工验收,侵害了旅游基地作为工程发包单位的权利,对工程未及时竣工亦造成影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鲸园公司存在上述过错基础上,判令鲸园公司对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鲸园公司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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