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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告诉您:建设工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是否存在延期交付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6日前将会所装修完毕并交付使用,但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经被告同意后才进入试营业,被告延迟交付时间为15天,并提供原告与第三人付克之间的短信记录欲证实其主张。

民法典告诉您:建设工程案例分析

法律适用导读

承包人如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则不属于擅自使用。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火舞宴海鲜会所与被告克市玖石公司签订的《建设装修工程设计委托书》以及合同附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理应依合同约定内容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原告是否存在提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形。被告辩称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未经竣工验收及被告同意擅自使用涉案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工程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自2014年8月被告施工时至2014年11月21日原告试营业之日,原告会所即发生漏水情形(漏水时间为2014年9月),在此期间即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短信照片)中2014年11月20日第三人付克发出的短信内容:“情况了解了一下,别担心,明天你白天先营业。”被告对原告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行为是明知且同意的,从该内容可以看出其明确表示同意原告在2014年11月21日开始营业,原告并不存在提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形,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是否存在延期交付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6日前将会所装修完毕并交付使用,但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经被告同意后才进入试营业,被告延迟交付时间为15天,并提供原告与第三人付克之间的短信记录欲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装修工程设计委托书》中并未对完工时间进行约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人付克于2014年10月30日在短信中承诺:“一周内进入试营业,我担保。”原告回复:“可是试营业,保证我所有内装全部完工,所有卫生打扫完毕。”付克回复:“当然包括卫生。”此系第三人付克真实意思表示,付克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庭审中被告对其行为亦予以认可,该承诺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交付期限的补充,被告应在2014年11月5日前向原告交付涉案工程,被告延期交付的行为应视为对补充协议的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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