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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思公司和路桥公司的建设工程办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路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未进行竣工验收并非路桥公司的责任,磨思公司有关质量保修期未开始计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在磨思公司未能证明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即便案涉公路目前存在如其所述的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其不是磨思公司6年来的养护问题而系路桥公司6年前的施工质量问题。故磨思公司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质量方面的修复义务及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

磨思公司和路桥公司的建设工程办法

法律适用导读

发包人需注意,务必要在质保期内向施工人主张维修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法院不予支持的后果。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14条规定:“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总包协议》第13条约定缺陷责任期按工程交工验收后2年计。案涉公路于2011年4月开始通车,至今已经通车超过8年时间,早已经过了试运行期及缺陷责任期。在公路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未进行竣工验收并非路桥公司的责任,磨思公司有关质量保修期未开始计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分别于2011年4月24日和2013年10月29日进行了两次交工验收,并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质量合格。而《云南省磨黑至思茅高速公路2016年桥梁隧道及路基路面技术状况评定总报告》形成于2017年。云南省公路局针对复核检测的批复明确“为有效推进全省公路养护管理科学、规范化进程”,作出该报告的云南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也在一审中当庭陈述该报告检测技术手段、技术评定标准和检测目的均是从公路运营期间的养护角度出发。故而一审认定该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公路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在磨思公司未能证明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即便案涉公路目前存在如其所述的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其不是磨思公司6年来的养护问题而系路桥公司6年前的施工质量问题。故磨思公司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质量方面的修复义务及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磨思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安全司法鉴定并对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质量缺陷修复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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