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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法律适用导读

发包人临时变更计划、未及时验收等违约行为导致施工进度受影响,应赔偿因此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

本案争议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是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停工、窝工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因发包人原因应承担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原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发包人变更计划或未及时验收导致施工进度受影响;发包人的其他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事项。(www.xing528.com)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造成原告停工、窝工的违约行为有:1.被告未能提供约定施工环境造成停工、窝工。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3月9日,当地居民阻挠施工导致待工并延误工期87天;2.因部分设计方案在开工时未确定导致待工。3.被告未及时验收导致原告待工。工程施工至2015年3月28日,所有甲方能确定施工方案的内容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原告按照规范要求递交了合格的竣工资料,申请竣工验收,但是甲方一直未组织验收。

一般而言,施工设计均应在施工开始时确定,除非有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施工,否则会导致承包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时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记载的事项,因被告对材料及设计的临时确定及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会对原告的正常施工产生影响,根据具体事项的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部分导致施工程序反复、工人停工、窝工进而各种不确定费用增加。

综上,该院确认,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完全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履行的条件并且多次临时变更计划或未及时验收等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施工进度受影响,导致原告存在停工、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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