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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指导:淮安龙华公司与江苏国淮公司建设工程案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导读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禁止非法分包后,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赵某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上诉人国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交由赵某成实际施工,故被上诉人龙华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原审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民法典指导:淮安龙华公司与江苏国淮公司建设工程案例

法律适用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禁止非法分包后,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8条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亦约定被告不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时,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工程严禁非法分包或非法转包,被告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否则原告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为。被告将欧洲城27号、32号楼工程交由赵某成施工,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现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以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审法院应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本工程严禁非法分包或非法转包,被告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否则原告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赵某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上诉人国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交由赵某成实际施工,故被上诉人龙华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原审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上诉人的退场事宜和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可另案诉讼解决,本案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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