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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指导:建设工程案例实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解除后,江苏三兴公司应当给付鸿福林公司已经发生的人工费用。依据鉴定意见,确定鸿福林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人工费为24414248.64元,鸿福林公司认可已收到人工费176243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江苏三兴公司支付鸿福林公司剩余人工费用。苏某主张已足额给付鸿福林公司案涉工程款,而本案鸿福林公司主张的仅是案涉工程的人工费,对于其他费用双方可在另案诉讼中解决。故苏某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指导:建设工程案例实录》

法律适用导读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经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及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现鸿福林公司已经撤出施工现场,双方无法再继续履行协议,客观上双方的施工协议实际已经解除。鸿福林公司在一审提起诉讼时请求解除其与江苏三兴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并给付其工程人工费,一审按照双方解除施工协议的法律后果判决江苏三兴公司给付鸿福林公司人工费,对解除协议未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补充纠正。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解除后,江苏三兴公司应当给付鸿福林公司已经发生的人工费用。

关于一审判决江苏三兴公司给付鸿福林公司工程人工费是否得当问题。依据鉴定意见,确定鸿福林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人工费为24414248.64元,鸿福林公司认可已收到人工费176243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江苏三兴公司支付鸿福林公司剩余人工费用。苏某主张已足额给付鸿福林公司案涉工程款,而本案鸿福林公司主张的仅是案涉工程的人工费,对于其他费用双方可在另案诉讼中解决。故苏某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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