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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分析:唐山采宏与北京第二建筑合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采宏公司关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无权判决解除合同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北京二建的停工损失应否由采宏公司承担以及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北京二建请求采宏公司赔偿因迟延付款给其造成的停工损失,有法律依据。原判决在确认采宏公司欠付北京二建工程款的基础上,认定北京二建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建设工程案例分析:唐山采宏与北京第二建筑合作

法律适用导读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并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主张法院无权判决解除合同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其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从双方往来函件看,北京二建已多次要求采宏公司按约支付工程款,但至本案成讼前,采宏公司仍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从本案现实情况看,双方在工程产值和工程款支付上均存在争议,已失去信任基础,原判决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采宏公司关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无权判决解除合同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关于北京二建的停工损失应否由采宏公司承担以及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如上所述,采宏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北京二建请求采宏公司赔偿因迟延付款给其造成的停工损失,有法律依据。

关于北京二建是否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有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系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承包人就未付建设工程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是否违约以及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无关。原判决在确认采宏公司欠付北京二建工程款的基础上,认定北京二建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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