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东建公司与青海景洲公司的民法典建设工程案例

东建公司与青海景洲公司的民法典建设工程案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上文所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结算审核条件,由于确存在青海景洲公司欠付东建公司工程款的事实,东建公司对欠付工程款主张相应利息应予支持。由于青海景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东建公司与青海景洲公司的民法典建设工程案例

法律适用导读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结算审核条件,起息日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利息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属性,利息仅为占用资金所产生的损失,而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兼惩罚性,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如支付利息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支持违约金请求亦无不妥。

本案争议裁判(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妥当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上文所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结算审核条件,由于确存在青海景洲公司欠付东建公司工程款的事实,东建公司对欠付工程款主张相应利息应予支持。对于计算起息日,一审法院根据东建公司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即2016年12月2日加上青海景洲公司审核时间45天,并按照“在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款”的合同约定,认定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息并无不当,东建公司对以此起息日计息亦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在《一期补充协议》《二期补充协议》的10.1条均约定“双方均不得违约,若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违约工程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由于青海景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虽一审法院已判决青海景洲公司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部分向东建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但由于违约金与利息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属性,利息仅为占用资金所产生的损失,而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兼惩罚性,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如支付利息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支持违约金请求,亦无不妥。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违约金按工程款的每日千分之一向履约方支付明显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适当调减违约金支付标准,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属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