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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民法典指南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行利益的保护程度是使非违约方处于假如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其范围应该包括为履行合同产生的积极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该原则旨在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因发包人不履行义务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可得利益的数额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使得主张有据。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民法典指南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当今建筑市场上,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常有发生。个别业主方不当利用其缔约强势地位,在其存在违约行为甚至导致合同解除时,大部分缺乏法律意识的承包商通常只能被动接受直接损失之赔偿(补偿)甚至更少,此种现象必须予以扭转,从而达到以增加违约成本之手段强化市场主体真诚尊重合同、维护交易安定的法律意识。合同因单方违约解除后损失的处理问题,属履行利益保护对象。履行利益的保护程度是使非违约方处于假如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其范围应该包括为履行合同产生的积极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在判断理念上,遵循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确立的完全赔偿的原则。该原则旨在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

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合同业已成立并生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利润率是双方可以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计算依据,在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中标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仅应当予以赔偿,而且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无论工程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www.xing528.com)

因发包人不履行义务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可得利益的数额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使得主张有据。实践中,通常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未完工程利润作出鉴定的,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则可依照鉴定结论,判令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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