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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法典:建设工程违约金如何处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通常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套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解析民法典:建设工程违约金如何处理

合同双方设置高违约金的初衷在于约束对方认真履行合同,以高违约金震慑合同相对方,其目的是提高违约成本,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但是实务中经常会发现当事双方动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50%、100%的违约金,加上累计规则,甚至超过了合同标的总额。殊不知,过高的违约金虽能震慑对方,但囿于违约金损失补偿的性质,一方违约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常不会支持相对方如此之高的违约金。此种欠缺法律常识的条款不仅在发生争议时很难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其适用效果往往也适得其反。

为防止一方违约时对方主张过高的违约金,法律规定了多个限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规则,如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591条规定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在具体案件中,合同履行遇到障碍通常存在多方面原因,如双方均存在违约或均有过错等,法院在认定违约责任时通常会考虑多种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条司法或准司法酌减的适用前提是:(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就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并非应当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通常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套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对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综合考虑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以下因素:(1)合同履行情况;(2)当事人过错程度;(3)预期利益;(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5)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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